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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6号

颁布时间:2006-0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江西、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2005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集财〔2005〕43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308.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所在地  金额(万元) 
1  天津第一热电厂  天津市  146  
2  滦河发电厂  河北省承德市  160  
3  一五零发电厂  河北省邯郸市  92  
4  霍州发电厂  山西省霍州市  150  
5  太原第一热电厂  山西省太原市  257  
6  吉林热电厂  吉林省吉林市  103  
7  谏壁发电厂  江苏省镇江市  947  
8  万安水电厂  江西省吉安市  45  
9  江西九江发电厂  江西省九江市  254  
10  岷江发电厂  四川省成都市  8.5  
11  华蓥山发电厂  四川省达州市  107  
12  大武口发电厂  宁夏石嘴山市  157  
13  石嘴山发电厂  宁夏石嘴山市  60  
14  凯里发电厂  贵州省凯里市  214  
15  红枫发电总厂  贵州省贵阳市  39  
16  贵阳发电厂  贵州省贵阳市  136  
17  大寨水力发电厂  云南省曲靖市  10  
18  云南省六郎洞发电厂  云南省文山州  6  
19  小龙潭发电厂  云南省开远市  290  
20  国电环境保护研究所  江苏省南京市  27  
21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00  
合 计      3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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