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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411号

颁布时间:2005-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科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68号)有关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纳税人所销售的免税图书资料,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全部追回后,方可免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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