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116号
颁布时间:2005-11-28 11:12:38.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山西、陕西、河南、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云南、四川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关于确认分支机构纳税情况的请示》(浦银发〔2005〕264号),申请将新增加的分支机构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经研究,现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 单位 | 地址 |
1 | 总行本部(含上海地区管理总部) |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
2 | 杭州分行 | 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29号 |
3 | 宁波分行 | 浙江省宁波市江厦街21号 |
4 | 南京分行 |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
5 | 北京分行 |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 |
6 | 温州支行(直属) |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东路浦发大楼 |
7 | 苏州分行 |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478号 |
8 | 重庆分行 |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19号 |
9 | 广州分行 | 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424号 |
10 | 深圳分行 | 深圳市深南中路1012号 |
11 | 昆明分行 | 云南省昆明市西路145号附1号 |
12 | 芜湖支行(直属) |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路203号 |
13 | 天津分行 |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环渤海D座 |
14 | 郑州分行 | 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30号 |
15 | 大连分行 |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 |
16 | 济南分行 | 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65号 |
17 | 成都分行 | 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98号附1号 |
18 | 西安分行 | 陕西省西安市北大街29号 |
19 | 沈阳分行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58号 |
20 | 武汉分行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洪山路1号 |
21 | 青岛分行 | 山东省青岛市香港西路53号 |
22 | 太原分行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33号 |
23 | 长沙分行 | 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559号 |
24 | 哈尔滨分行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水路200号 |
25 | 南昌分行 |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