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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投资举办的合营企业设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法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税[1984]31号

颁布时间:1984-0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对该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应按何税法征收所得税,需要加以明确。我们意见:我国公司、企业在国外投资与外国公司、企业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属于按设立企业所在国法律登记注册的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应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所得税。我国公司、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举办的合营企业,其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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