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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9]229号

颁布时间:1999-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继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1999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已经下发实施两年了。目前,除个别地区外,大部分地区都能够按照《办法》和《规程》的要求开展工作。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再上一个新台阶,总局要求各地除继续执行好《办法》和《规程》外,还要结合本地区上年度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工作重点。各地的汇算清缴工作要有特点、有新意,要逐年深入,不能满足于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从1999年度起,总局对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考核重点就是看哪个地区的工作有新意,哪个地区的工作做得深入、有特色。

  二、1999年度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地必须按照去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对涉外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实施审核评税。凡是以前年度发现并纠正、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多次发生,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有关审核评税的情况和结果要写进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作为考核评比的内容之一。

  三、各级涉外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汇算清缴报表数据逻辑关系的审核,制表人要加强责任心,确保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复核人以及部门领导要认真负责审核,层层严格把关,消除逻辑错误,提高报表质量。

  四、明年总局将修改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届时汇算清缴报表和软件也一并修改,在此之前仍使用现行报表和软件。现对汇算清缴报表中的有关口径明确如下:

  (一)只缴纳预提所得税和以核定利润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不包括在汇算清缴企业的范围内。

  (二)汇算清缴报表中的“亏损总额”一律用正数表示。

  (三)汇算清缴报表中的“商品流通企业”仅指国家批准的零售企业及设在保税区内的商贸企业。不在此限的,归到“其它企业”项下。1998年度为98.67%,比上年增减额为0.55(个百分点)。如果98年度的比率低于97年度,则用负数表示。其它比率以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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