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82号
颁布时间:1994-03-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的要求,为了将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年度检查两项独立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当前税制改革实际,现对一九九三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一、今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除应对纳税企业的会计决算报表、纳税申报表和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外,要突出抓好以下几类企业的汇算清缴:
(1)财务机构不健全,收支不清、帐目混乱、连年亏损的企业。
(2)投资不到位,承包、租赁、和嫁接等企业。
(3)长期未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发现后补办登记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实行按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国企业。
(4)房地产开发、股份、证券、广告、演出公司及承办企业。
(5)规模较大的进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联营企业和批零兼营企业。
(6)娱乐、旅游企业。
(7)曾被处理过的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
(8)金融保险企业。
对上述几类企业应通过对其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注意发现问题,为深入扎实地开展纳税检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在具体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强化纳税申报。企业无论盈亏,处于征税期或减免税期,均应在一九九四年四月底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及有关说明资料和会计师查帐报告。具体汇算时,应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延期申报的,是否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应随申报表报送的材料是否已报送齐全;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各栏是否填写完整;申报表与会计决算报表及会计师查帐报告中的有关数字是否相一致,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与计算是否正确;企业是否依照税法的规定将会计所得调整为计税所得,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有关税务处理方法是否按规定报批等。
(2)核实亏损弥补。核对企业按税法规定认可抵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对企业一九九三年度以前的五个纳税年度内的档案资料进行查对,确认已发生的亏损额、已弥补的亏损额和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3)严格地区优惠税率的适用。查对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汇总申报纳税时,是否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其适用的不同税率缴纳所得税。
(4)税收减免优惠。核对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期限。对处减免税期的企业应调看其档案资料,看是否按规定程序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以及是否已进入征税期。
三、在新税制实行以后,涉外税收征管工作出现了不少新矛盾、新问题,应通过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认真加以总结研究。特别是企业一九九三年度期末库存材料、零配件、在产品和产成品等的核实,普通发票的清理、检查和核对及“白条”的处理,汇率并轨后,对企业帐目调整的影响,以及工资、固定资产等帐项的核定。同时,注意有关行业利润率,包括销售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的比较分析。
各地应做好对基层税务人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企业申报纳税的培训与辅导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在六月底以前,书面总结一九九三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同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