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外[1984]14号
颁布时间:1984-0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据各地反映,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派雇员来华为其承包的作业进行工作,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照居住时间满90天征免税的规定执行?
经研究,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应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居住时间是否90天的征免税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