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162号
颁布时间:1998-03-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征收方式之一,为了加强和规范代扣代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4月和1997年4月先后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代扣代缴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为了使暂行办法和通知精神真正落到实处,总局决定于1998年4月开展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现将检查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暂行办法和通知是否做到及时转发;
二、对辖区内应建立代扣代缴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数量及行业分布所了解的基本情况;
三、按法规发送《扣缴义务人须知》及发送数量的情况;
四、已建立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数量、行业分布情况及申报扣税情况;
五、对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和进行业务培训的情况;
六、按法规支付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情况;
七、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处理的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以上检查内容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本地的代扣代缴工作进行检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有关地区进行抽查。检查结束后,各地应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统计表(附后),于1998年5月31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统计表(略)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