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二字[1998]4号
颁布时间:1998-03-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对加强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大力组织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各地在落实贯彻中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具体表现为:贯彻《通知》精神不到位,基层征收机关代扣代缴基础资料及档案的建设管理不完整、不规范,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不到位。为进一步贯彻总局《通知》精神,全面加强我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迎接总局年内对该项工作的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健全扣缴义务人基础征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基层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发放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通知书(或证书)》,是明确扣缴义务和责任、帮助扣缴义务人熟悉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收法规的税务文书。按总局《通知》要求,发放给新建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通知书(或证书)》中要写明有关扣缴义务和责任;对扣缴义务、责任不明确的已建户。
要利用各种方法加以补充和规范。
对新建户进行纳税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或单独进行登记)时,要对扣缴义务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登记,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扣缴义务人名称、地址、经济性质、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办税人员、开户行及帐号、联系电话等。对于上述内容登记不齐全的已建户,要进行补充登记。
二、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底册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台账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底册的目的是为了掌握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分布及总体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行业、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办税人员、联系电话等。
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台帐是为了全面掌握辖区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的情况,控制重点税源,保证税款均衡及时入库。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扣缴单位名称及其各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款金额、人次、合计等。
各地要充分利用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底册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台帐的机会,对辖区内扣缴义务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无论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是否有人达到纳税标准,均应主动与其建立代扣代缴关系。
三、规范扣缴义务人档案资料根据总局《通知》要求,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单位进行归集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7个方面内容: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表;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通知书(或证书)送达回执;③扣缴义务人各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④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表;⑤个人所得税税收缴款书;⑥对扣缴义务人进行表彰或处罚的材料;⑦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收入明细表试点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档案还应有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资料。
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单位的有关档案材料,比照代扣代缴单位进行管理。
四、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监督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按《办法》要求设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帐簿,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收入明细表试点地区的扣缴义务人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布置安排,并督促检查所属基层税务机关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基础征管资料和档案建设管理工作。区局拟于二季度对《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