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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税[1997]90号

颁布时间:1997-06-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失效。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缴纳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齐大山、眼前山、大孤山、东鞍山等四矿山开采铁矿石,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法规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法规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限过后,即恢复按法规征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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