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二[1993]44号
颁布时间:1993-10-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为理顺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的分配关系,规范各类集体企业阁前扣除工资标准,完善本市集体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办法,正确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当年度已在成本费用中实发工资总额超过按本通知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均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40号《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已实行的几种办法的实际情况,将集体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一、采取工资总额与税利挂钩浮动办法的计税工资标准。
(一)实行“两个不超过办法”的企业
凡符合工资总额实际增长率不超过实现税利增长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率不超过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且当年度劳动生产率高于上年条件的企业:
计税工资标准=上年核定计税工资标准总额×(1+市劳动部门公布生活费价格增长增资率±当年度实现税利净增减率)
公式中税利的利是指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加国家规定单项免税留利,上年核定计税工资标准总额是指上年经税务机关对企业清算后的计税工资标准总额(下同)。
(二)实行效益工资办法的企业
从1993年起集体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标准与效益挂钩浮动的比例由企业在1:1内自主确定。
1、实行人均效益工资的企业:
计税工资标准=[上年人均计税工资标准×(1±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增减率×浮动比例)+市劳动部门规定人均当年计划物价增资额]×当年职工平均人数
2、实行增(减)人不增(减)资“总挂总提”和“酬利挂钩”的企业:
凡符合上年计税工资标准总额占上年实现税利总额或酬利挂钩毛利额的比例低于70%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本款办法办理。
(1)“总挂总提”计税工资标准=上年计税工资标准总额±(当年实现税利增减额×上年计税工资标准总额占上年实现税利总额的比例×浮动系数)+市劳动部门规定当年计划物价增资总额
(2)“酬利挂钩”计税工资标准=上年计税工资标准总额±(当年毛利增减额×上年计税工资标准总额占上年酬利挂钩毛利额的比例×浮动系数)+市劳动部门当年计划物价增资总额+市税务局规定可调整额
实行“总挂总提”和“酬利挂钩”的企业具体分别按沪税政二(1992)118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册第1146页)和沪税政二(1988)94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6册第1039页)文件办理,但原规定由定比办法现改为环比办法;对实行计税工资标准总额与销售实物量挂钩的企业,除浮动系数外,应按照沪税政二(1989)42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1092页)文件办理。
3、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仍按沪税政二(1992)156号文件(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册第1130页)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原规定在当年底前由各区、县税务(分)局税政科审核后上报市税务局核批。
4、实行本条办法的企业,可对上年度各单项税前奖金,核入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总额。各单项税前奖金包括利奖挂钩奖金、内部实行计件工资分配的奖金、出口创汇奖、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加班工资、原材料节约奖、合理化建议奖、税利增长奖等等,从1993年起一律停止税前提取单项奖金的办法。
5、实行本条办法的企业,必须在当年6月底前选择一种办法确定计税工资标准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当年度内不得变动,若有特殊情况发生变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若企业在当年度中途退出本条办法的企业或在当年度6月底前未确定计税工资标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其以后两年内一律改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或按企业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办理。
6、企业试行其它效益工资办法作为计税工资标准的,均需在试点时由区、县税务(分)局报市税务局确定。
二、实行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
凡不实行本通知第一条办法的企业,一律实行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组成包括市税务局规定的上年人均计税工资标准、奖金、津贴和补贴(除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费、高温清凉费、人防费、有毒有害补贴和中、夜班津贴外)、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一切收入。每年度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由市税务局在每年度7月1日发文公布,从1993年起实行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税前相应停止一切单项奖金的办法。1993年度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为:
1、对从事一般行业的城镇企业为3840元,乡镇集体企业为3060元。
2、对从事打包、托运、装卸运输、建筑安装、修理、修配、出租汽车等特殊行业和强劳动行业的城镇集体企业为4200元,乡镇集体企业为3420元。
3、由于少数乡镇集体企业原税前加班工资较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县税务(分)局根据不同企业实际情况批准给予360元以内调增当年度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
4、对乡镇集体企业原规定按最低限计税工资标准列支的办法停止执行。
5、对集体企业实行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后,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未超过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实扣除,但对城镇集体企业绝对额人均计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水平。
三、新办集体企业
新办企业当年度计税工资标准可按同行业计税工资标准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若无同行业计税工资标准,均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四、按照市劳动局有关文件精神浦东新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集体企业可一次性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20%核定当年度计税工资标准。
五、本通知从1993年度起执行。
1993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