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1996]17号
颁布时间:1996-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行邮税调整方案的请示》(税委会[1996]14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将调整后的行邮税税率送你署,并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的五级税率调整为四级税率。具体详见《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附件)。
二、调整后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于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税 号 |
物 品 名 称 |
税 率 |
1 |
书刊、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相带 |
10% |
2 |
纺织品和制成品 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
30% |
3 |
化妆品 摄像机 |
80% |
4 |
烟、酒 |
100% |
注:避孕用具和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