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办[1996]20号
颁布时间:1996-07-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海关总署关税司:
按国务院决定,税委会〔1996〕16号文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对铁矿砂及其精矿,包括焙烧黄铁矿(税号:26011100,26011200,26012000)实行1%的暂定进口关税税率。根据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率的制定原则和惯例,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7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上述3个税号的铁矿石普通进口关税税率暂定为6%。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化工部、冶金部、有色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