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289号
颁布时间:2003-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精神,现将2003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见附件)下达给你局。请在严格审核、审批管理,防止骗税问题发生的基础上,按照附表所列企业名单及免税数量指标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税手续。
附件:2003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