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2003年第19号公告
颁布时间:2003-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中 国 人 民银 行
海 关 总 署
公告
[2003]第19 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