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海关总署2005年第595号公告
颁布时间:2005-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第595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实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PIC)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和海关总署自1999年7月1日起,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凡在我国进出口农药(含原药和制剂),进出口单位须向农业部申请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农业部签发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进出口手续。未取得“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农药,一律不得进出口。为进一步做好农药进出口管理工作,现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本名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农发[1999]9号)中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和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列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