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文件署监[1996]652号
颁布时间:1996-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第一类物品 |
第二类物品 |
第三类物品 |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本表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