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颁布时间:2008-03-04 14:54:11.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列号 |
商品名称 |
税率 |
备注 | |
27101120 | 石脑油 | 0.2元/升 | 1千克=1.385升 | |
27101130 |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济油、抽提溶剂油 | 0.2元/升 | 1千克=1.282升 | |
27101991 | 润滑油 | 0.2元/升 | 1千克=1.126升 | |
27101922 | 5-7号燃料油 | 0.1元/升 | 1千克=1.015升 | |
ex | 27101929 |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 0.1元/升 | 蜡油: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 |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
二○○八年三月四日
海关总署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