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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颁布时间:2008-03-04 14:54:11.000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列号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济油、抽提溶剂油  0.2元/升  1千克=1.282升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二○○八年三月四日
海关总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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