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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解决中短期专项贷款和技措贷款中几个问题的会议纪要》

津政发[1982]18号

颁布时间:1982-0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解决中短期专项贷款和技措贷款中几个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即研究执行。

关于解决中短期专项贷款和技措贷款中几个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八日,郝田役同志主持召开了关于解决中短期专项贷款和技措贷款中几个问题的会议。市计委、经委、调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分行、建设银行分行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会议认为,我市自贯彻执行国发〔1980〕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请批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和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颁发的《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试行贷款的暂行规定》以来,对促进工业交通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实现我市轻纺工业三年调整规划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实行中,在贷款的申请、审批、使用、归还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会议就轻纺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支轻措施贷款、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试行贷款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议定了如下事项:一、关于贷款的申请问题。根据国务院〔1982〕15号文件指示,企业技措项目所需资金,首先应从本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以及主管局拨给的资金中筹措。自有资金不足时,可申请贷款。

  在筹措企业自有资金时,应注意留出一部分用于经常性的小改小革的费用。

  二、关于贷款的审批和使用问题。企业申请贷款时,应同时向经办银行报送经批准的措施方案或措施实施方案。经经办银行同意后,由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或扩大建设规模。确需改变时,需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如因材料设备调价、追补漏项等原因需追加贷款时,追加数不超过原贷款数百分之十,一般由主管局和发放贷款的银行审批,超过百分之十或虽在百分之十以内但主管局决定不了的,应上报市有关部门审批。

  三、关于贷款的期限和归还问题。轻纺工业短期专项贷款的期限和归还,应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请批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执行;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贷款的期限和归还,应按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颁发的《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试行贷款的暂行规定》执行。支轻措施贷款的期限和归还,仍按现行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各项贷款,应从批准的综合贷款项目实现的收入中归还,不能用企业的原有收入归还。对那些产品重要,且属微利,或较大型改造项目,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有些措施项目,为了及早见效,在没有竣工前,因陋就简进行生产并发挥效益的,其增产增收部分,除按规定由企业提取福利、奖励基金外,首先应归还银行贷款。

  四、关于贷款项目经济效果的计算问题。贷款项目在原有生产设备基础上改造的,有的应考虑原生产能力自然增长的因素。重工业一般为百分之一至二,轻工业一般为百分之一至三。在扣除上述因素后才是贷款项目的经济效果。有的已失去自然增长因素则不应再勉强计算而降低还款能力。贷款项目能单独核算经济效果的,不应考虑自然增长的因素。

  五、关于因调价等因素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问题。贷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投产后,凡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产品降价或原材料提价而影响归还贷款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延长贷款期;但贷款仍须由新增生产能力的收入中归还。贷款还清后,其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另做他用。因产品质次降价或议价采购原材料而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由企业自行负责。因市场变化,产品无销路的,可由企业的自有资金归还;如仍不能还清的,其不足部份由主管局调剂偿还。

  六、贷款企业要按季向主管部门和经办银行如实报告贷款项目的进度和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有关报表资料。项目投产后,企业要按合同归还贷款本息。拖欠不还的,银行有权扣还。各经办银行要帮助企业加强管理,经常检查措施进度和贷款使用情况,促使企业用好贷款,及早发挥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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