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财字[1983]第228号
颁布时间:1983-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水利电力部 中国人民银行
部属各电管局、省(区)电力局、枢纽管理局、黄委,机械制造局,各直属修造厂,部直属各物资管理处,配件公司,人民银行各省(市、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现结合电力企业的特点,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拨流动资金交接手续
电力生产企业以跨省电网管理局作为独立核算企业,而银行管理体制是按省(市、区)划分,为了解决管理体制间的矛盾,决定由省(市、区)电力局与其所在地人民银行省(市、区)分行办理自有流动资金的核对和交接手续;
电网局直属基层单位(包括跨省的单位,以下同)由电网管理局与所在地省(市、区)分行办理自有流动资金的核对和交接手续;
枢纽管理局、部直属修造企业和部直属供销企业与其所在地银行办理自有流动资金的核对和交接手续;
以上各单位国拨流动资金企业与银行核对后报水电部,待部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
电网局直属的和省(市、区)电力局所属的基层单位(包括电业局、发电厂、供电局、修造厂及其他单位,以下同)的自有流动资金要向当地开户银行提供资料,进行核对,并由开户银行签注意见后报电网局(直属部分)或省(市、区)电力局。
企业国拨流动资金与银行办理交接手续后,电网局、省(市、区)电力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以在所属省(市、区)局之间或各基层单位之间按有关规定进行国拨流动资金余缺调剂。但在调剂前,要商得同级银行同意。
部直属供销企业之间、修造企业之间流动资金的调剂,分别由部物资局、机械制造局商得总行同意后办理。
二、关于贷款计划管理问题
一九八四年除部直属供销企业由总行核批贷款指标外,其他企业的贷款仍由企业直接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企业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年、按季向银行报送贷款计划。银行根据企业经上级核定的流动资金周转指标计划(按销售收入计算),结合企业生产、销售的增减情况,具体掌握贷款。
电网局直属的基层单位(包括跨省的单位)和省(市、区)电力局所属基层单位,是由基层单位直接向当地开户银行贷款,或是由电网局和省(市、区)电力局统一贷款,由电网局、省(市、区)电力局与所在省(市、区)分行协商决定。
一九八四年投产的新厂、新机所需的流动资金,由所在电网局和省(市、区)电力局编制计划,当地工商银行签注审查意见后报电网局,电网局汇总后报部,部向总行申请贷款指标,批准后由省(市、区)电力局向当地银行贷款。
三、流动资金周转指标的核定和考核
部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核定各电网局、直属省(市、区)电力局、枢纽管理局、直属修造企业和部直属供销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指标,作为指令性的指标进行考核。经部、行商定后分别下达企业和开户银行执行,银行据以监督企业完成计划。
电网局根据部下达的指标,核定所属省(市、区)电力局的流动资金周转指标,并应抄送各省(市、区)电力局所在地的省(市、区)分行。
电网局和省(市、区)电力局对其所属基层单位核定流动资金计划的占用额和周转指标,做为内部考核之用,不做为国家考核指标。网局、省(市、区)电力局在核定各基层单位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和计划周转指标的同时,应抄送各该单位的开户银行,以便监督企业完成。
四、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管理是国家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这项工作,我们还缺乏经验,企业要主动与银行协作配合,遇到问题协商解决,逐步摸索经验,共同管好企业的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