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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

颁布时间:1984-05-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第一条 本存款业务由中国银行国内分支行、处办理。

  第二条 凡中国境内居民, 包括归侨、 侨眷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可以本人名义或与境外亲属联名开立本外币存款帐户。

  第三条 本存款分外汇账户与外钞账户,下列外币可以分别存入:

  (一)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携入和国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可存入外汇账户。如属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二)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携入和国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存入外钞账户。

  第四条 存款期限与货币种类:

  (一)本存款为定期存款,存期分半年、一年、二年。

  (二)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 英镑、 西德马克、日元、港币五种。以其他外币存入,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货币入账。

  (三)存款开户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的等值外币。

  第五条 本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也可不留印鉴),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存款人居住地区未设中国银行的,可函向附近中国银行申请开户,银行按存款人约定的方式办理存款手续。

  第六条 存款计息

  (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个人定期外币存款利率计付。

  (二)存款未到期,遇利率调整,按存入时原订利率计息;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

  (三)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仅限一次),对提前支取的存款按实际存期的利率档次计息; 存期不足六个月的, 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的存款,仍按原利率计息。

  第七条 存款到期可以续存。到期未来银行支取,存款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

  第八条 存款支取

  (一)存款到期,本息凭存单和印鉴或其他约定方式向银行支取人民币,享受优待侨汇的待遇。

  (二)存款人若在国内友谊商店购买东西,银行可开给记名式即期外汇人民币本票。

  (三)存款人或其直系亲属获准出境定居或探亲、治病等时,凭出境证件可以汇出部分或全部存款本息;如出境人需要外钞,银行可酌情供给。

  (四)存款人或其直系亲属需向境外购买药品或购买科技书刊、仪器等必需品;支付出国留学子女的国外报名费、学费、生活费用等,可凭有关证明办理汇款。

  (五)与境内亲属联名开户的境外存款人,如需用款,可以汇出境外。

  上述汇出或携出的货币种类,原则上应与存款货币种类相同,如汇出或携出其他种类货币。按取款日外汇牌价折算。

  第九条 存款人遗失存单、印鉴、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原约定凭证以书面向存款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经存款行核实无误后, 补发存单或更换印鉴;如在挂失前存款已被领取,银行概不负责。

  第十条 存款银行对存款人的存款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银行总行公布施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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