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的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84-08-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为了贯彻执行"经济振兴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促进科研体制改革,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试制开发新产品,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 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拥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的科研单位、企业和科研生产联合体(以下简称科研、企业单位),在研究、仿制、消化新技术,试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的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均可分别不同情况,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信托贷款。

  二、 科研、企业单位申请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少、见效快、有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

  (二)工艺先进、技术实用、产品有发展前途。

  (三)原料、材料、设备和设计施工等条件落实。

  三、科研、 企业单位在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中, 如有下列资金需要,经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可予以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一)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等。

  (二)新产品试制经中试鉴定后,技术过关,有销路,在小批量投产时所需要的原材料采购资金。

  (三)由于引进软件技术,购入转让技术成果资料所需要的资金。

  (四)向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 样品、 样机,因购买外汇,所需要的人民币资金。

  四、科研、企业单位由于开发新产品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添置必要的设备(包括随同引进的技术进口少量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与之有关联的土建支出,可向银行申请技术改造贷款(五万元以下的单机或小型设备,可按流动资金贷款办理)。

  五、经批准实行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用,或实行提成新产品试制基金的科研、企业单位,由于先支后提而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银行可发放专用基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六、为了推广、应用新产品,销售单位在新产品试销期间,根据合同规定,需要赊销、延期收款或分期收款的,经银行批准,其所需的周转资金可办理卖方信贷,或由信托办理金融租赁。

  七、科研单位在以科技经费作为保证金的前提下,银行可以办理委托贷款、科研经费周转垫支贷款和金融租赁待信托业务。

  八、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的各项贷款利率,分别按照相应的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或信托贷款等所规定的利率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由有关部门贴息,工商银行办理贴息贷款。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