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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丙种)

颁布时间:1985-1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第一条 本存款业务由中国银行国内各分行、支行、办事处办理。

  第二条 凡中国境内居民,均可开立外币存款帐户。

  第三条 本存款分为外汇帐户与外钞帐户。

  一、 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外汇帐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

  二、 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钞帐户。

  第四条 存款期限

  本存款为定期存款,存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四个档次。

  第五条 存款的货币限美元、英镑、联邦德国马克、日元、港币五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第六条 存款开户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的等值外币。

  第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户时应填写存款申请书,预留印鉴或书面约定存取方式,由存款银行开给记名式定期存单。

  第八条 存款计息

  一、 存款按中国银行公布的个人外币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 存款遇到利率调整,仍按存入时利率计息。

  三、 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到期不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过期存款按支取日的乙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 存款提前支取,支取部分按支取日的乙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入时利率计息。

  第九条 存款支取

  一、 存款支取须凭存单、预留印鉴或书面约定支取方式办理。

  二、 存款本息可以按支取日的外汇牌价兑换人民币,享受侨汇待遇。

  三、 外汇帐户,本息可以汇往境外,可以支取适量外钞。

  四、 外钞帐户,本息可以支取外钞,汇往境外须按金额大小经中国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五、 存款人或其直系亲属获准出境,按规定从存款帐户中支取外币现钞,并可凭出境证件由存款银行开给携带外币出境证明。

  六、 存款支取的货币应与原存款的货币相同, 如兑换其他货币, 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算。

  七、 存款如因特殊需要,经存款银行同意可以提前支取。

  第十条 存款人遗失存单、印鉴,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以书面形式向存款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经存款银行核实无误后,补发存单或更换印鉴;如在挂失前存款已被领取,银行概不负责。

  第十一条 存款银行对存款人的存款负责保密。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布的《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丙种)》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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