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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5-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济效益, 控制固定资产总规模, 并配合今年物价和工资改革,组织货币回笼,拟对现行储蓄存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 提高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力开展储蓄业务。半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由现行年息5.40%调高到6.12%;一年期由现行年息6.84%调高到7.20%;三年期由现行年息 7.92% 调高到 8.28%; 五年期由现行年息 8.28% 调高到9.36%; 八年期由现行年息9.00%调高到10. 44%, 活期储蓄利率不调整。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项储蓄存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整。

  为了积极开展储蓄存款业务,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积极组织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大力开展代办储蓄业务。银行在各单位选聘储蓄代办员,吸收储蓄存款,按规定计付代办费。请各地党政领导大力支持,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代办业务。要加强对储蓄代办工作的管理,加强对代办人员的辅导。

  (二)适当增加银行储蓄网点和业务人员。要调动现有储蓄人员的积极性,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必要的奖励。

  (三)开展多种形式储蓄,扩大储蓄种类,如有奖储蓄、住房储蓄、耐用消费品储蓄等。

  二、提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将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两种贷款利率定为一种贷款利率,称为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并根据贷款期限不同,实行差别利率。适当提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改变目前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低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和储蓄存款利率的不合理状况。具体调整意见为:一年期由现行年息5.04%调整为年息7.92%;三年期由现行年息5.76%调整为8.64%;五年期由现行年息6.48%调整为9.36%;十年期由现行年息7.20% 调整为10.08%;

  十年以上的由现行年息7.92%调整为10.80%。

  对城镇集体企业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也按上述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对乡镇企业生产设备贷款利率,要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增长幅度相应提高。

  对“拨改贷”贷款利率,今年暂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计资 [1984] 2580号文件)执行,以后改按统一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

  三、 提高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后、中央和地方必须办而利润又不高的,如能源、建筑材料和交通运输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某些技术改造项目,必要时可以采取贴息办法,谁办的谁贴息。具体贴息办法,由国家计委、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经济效益差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无保障的建设项目,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对国家计划统一安排的基建项目,银行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提出意见,由各部门进行调整。

  四、 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信用社吸收储蓄存款转存银行将发生亏损。为了鼓励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储蓄存款业务, 对信用社转存银行储蓄存款的利差, 由银行给予适当补贴,使信用社不亏损。

  五、 银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改为按季度结息和收息。对利率调整以前发生的有关存贷款,一律采取分段计息办法。

  以上调整利率方案如无不妥, 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 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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