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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信托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

银复[1986]313号

颁布时间:1986-1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你行(86)中托字第202号文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行关于信托体制改革的意见,并就几个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拟成立的独立的中国银行××省(市)信托咨询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市)人民银行分行办理申报手续。

  二、只设立信托部的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可办理信托存款、信托贷款、租赁、代理、证券发行等业务,暂不办理投资业务。

  三、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除办理业已批准的业务外,可办理人民币、外币信托贷款和房产开发投资业务。

  四、中国银行及其各分行应支持经批准的信托咨询公司开展业务活动,使各公司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五、中国银行系统经批准的信托咨询公司应积极组织资金来源,坚持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如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可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由当地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临时贷款支持。

  六、中国银行系统的信托咨询公司如经营外汇业务,须报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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