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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6-03-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申请。外交部长吴学廉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接受《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和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第176号决议的接受书。自亚洲开发银行确认我已完成各项入行手续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正式成为亚洲开发银行成员,同时上述《协定》和决议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律拘束力。现将《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第四十八条至五十八条和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第176号决议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部分)

  第八章 法律地位、豁免权、免税权及特权

  第四十八条 本章之目的:

  为使亚行能有效地实现其宗旨,履行其所负的职责,亚行在各成员境内得享有本章所规定的法律地位、豁免权、免税权及特权。

  第四十九条 法律地位:

  亚行具有完整的法律人格,特别是有全权:

  一、签订契约;

  二、取得与处置动产和不动产;

  三、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司法程序的豁免:

  一、亚行对一切形式的法律程序均享受豁免,但由于亚行行使其借款权、债务担保权、买卖或包销债券权而引起的案件,或者与亚行行使这些权力有关的案件除外。凡属这类案件,在亚行设立了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国家境内,或在亚行任命了一名代理人专门接受诉讼传票或通知,或者发行过或担债券的国家境内,可向有充分司法权力的主管法院对亚行提起诉讼。

  二、尽管有本条第一款的各项规定,但任何成员、成员的任何代理机构或执行机构、任何直接或间接代表一个成员或成员的代理机构或执行机构的实体或个人、任何直接或间接从成员或成员的代理机构或执行机构取得债权的实体或个人,均不得对亚行提起诉讼。成员应采用本协定、亚行的附则及各种条例或与亚行签订的契约中可能规定的特别程序,来解决亚行与成员之间的多端。

  三、亚行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在何地和由何人所持有,在对亚行作出最后宣判之前,均不得施以任何形式的没收、查封或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资产的豁免:

  亚行的财产的资产,不论在何地和由何人所保管,均应免受搜查、征用、充公、没收或通过行政或立法措施采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抵押或取消赎回抵押品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档案的豁免:

  亚行的档案及属于亚行或由亚行持有的所有文件,不论存放于何地,一律不受侵犯。

  第五十三条 资产的不受限制:

  在有效地实施亚行宗旨和任务所需要的范围内,并在遵照协定规定的情况下,亚行的一切财产和资产不受任何性质的限制、管理、、管制和延缓偿付的约束。

  第五十四条 通讯特权:

  各成员给予亚行的官方通讯的待遇。应不低于它给予其他成员官方通讯的待遇。

  第五十五条 亚行人员的豁免权与特权:

  亚行的全体理事、董事、副理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应享有下列豁免权和特权。

  (一)对于他们以公务身份采取的行为应免除法律程序。但亚行放弃此项豁免权时不在此限。

  (二)如果他们不是当地公民或国民,则他们在移民限制、外国人登记和兵役义务方面,应享有其他成员国相当等级的代表、官员和雇员所享有的同样的豁免权,并在外汇管制方面享有同样的便利。

  (三)在旅行方面享受的便利应与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同等级别的代表、官员及雇员的待遇相同。

  第五十六条 免税权:

  一、亚行及其资产、财产、收益、业务和交易,应免除一切捐税和关税。亚行并应免除有关支付、预扣或征收任何捐税或关税的义务。

  二、对亚行付给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不得征税。除非成员在递交批准书或接受书时,声明对亚行向其本国公民或国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贴该成员及其行政部门保留征税的权力。

  三、对于亚行发行的任何债券或证券,包括与此有关的红利和利息,不论由何人持有,均不得因下列原因而征收任何种类的税收:

  (一)仅仅因为此类债券或证券是由亚行发行而给予歧视待遇;或(二)如果征税的唯一法律依据是该项债券或证券的发行、偿付或支付的地点或所使用的贷币种类,或因亚行设办事处或进行业务的地点。

  四、对于亚行担保的任何债券或证券,包括有关的红利和利息,不论由何人持有,均不得因下列原因而征收任何种类的税收:

  (一)仅仅因为此类债券或证券是由亚行担保而给予歧视待遇;或(二)仅以亚行办事处或进行业务的地点为唯一法律根据而征税。

  第五十七条 实施:

  各成员应根据其司法制度,迅速采取必要的行动,使本章各项条文在其境内生效,并将已采取的行动通知亚行。

  第五十八条 豁免权、免税权与特权的放弃:

  亚行根据自己的意愿可在任何情况或事例中,以自己认为最有利于亚行的方式和条件,放弃本章给予它的任何一种豁免权、免税权和特权。

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第176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员资格及增加核定股本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申请加入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本地区发展中国家,具有亚行协定第三条规定的亚行成员资格;而且有必要增加亚行的核定股本以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认缴;

  亚行理事会现为此决定:

  依照下述条件,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亚行成员,并增加亚行核定股本:

  甲、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成员

股本认缴额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奖认缴亚行股本114,000股,每股10,000美元,按一九六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的美元含金量和成色计值,其中13,691股为实缴股本,100,309股为待缴股本。

实缴股本的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缴股本,分四次支付,每年支付四分之一,支付方法如下:

  (一)第一笔支付应在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之前或由董事会决定的推迟的日期之前进行;

  (二)其余三次支付应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亚行成员的第一、第二、第三周年之日进行。

  三、每次支付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支付:

  (一)43.46%的可兑换货币,该支付即亚行协定第六条第二款(一)项下的支付,应是到期即付。

  (二)56.5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该支付即亚行协定第六条第二款(二)项下的支付,应是到期即付。

  四、在未就亚行股本的价值问题作出决定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缴的实缴股本,其定值方法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下述两者之中选其一:(一)每股为12,063.50现价美元,或(二)每股为10,000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按到期支付当天的汇率折算。在亚行资本定值的问题得到解决之时,依照本段上述规定进行的支付均应进行调整。

  五、除董事会另有决定,为了确定本决议内认缴的支付额,各种货币之间或各币种与特别提款权之间使用的汇率,即是亚行在到期支付之日记帐中为折算目的所使用的汇率。

协定的适用

  六、亚行协定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取得成员资格的先决条件

  七、只有下列取得成员资格的先决条件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前,或由董事会确定的推迟的日期之前得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才能成为亚行的成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交存接受书,接受书声明,依照本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亚行协定以及本决议所规定的成员资格的条件,并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使协定及本决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义务能得以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向亚行提供能使亚行满意的证据,以证明上述(一)项所指的接受书已根据所有有关的授权加以签署和交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根据本决议第二、三、四及五段支付其第一笔认缴股本。

成员资格生效日期

  八、从亚行秘书以书面形式认证本决议第七段所述的入行先决条件确已得到履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依照本决议规定的条件成为亚行成员。

  乙、增加核定股本

  九、亚行核定股本将增加114,000股,每股10,000美元,按一九六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的美元含金量及成色计值。

  十、本决议核定的股本仅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本决议的规定认缴。

  十一、本决议规定增加的核定股本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员资格按照本决议第七段和第八段生效之时方为有效。

接受书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审查并核准了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四日通过的《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并鉴于亚行理事会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通过176号决议,决定按照该决议规定的条件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亚行成员。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本国法律接受上述协定和决议;并进一步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上述协定和决议所规定的义务得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吴学谦
  1986年3月3日于北京

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提出了加入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的申请。亚行理事会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通过第176号决议同意按照该项决议所规定的条件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亚行成员。

  按照亚行理事会第176号决议第七款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亚行提交此项法律意见书,并证明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吴学廉代表本国政府签署了接受《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和亚行理事会第176号决议的接受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大使陈嵩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亚行交存该接受书。

  二、为执行上述协定和决议所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发布(86)28号通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各主管机关履行《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和亚行理事会第176号决议。该通知复印件附后。上述协定和决议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为亚行成员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许光建代条约法律司司长
  1986年3月3日于北京菲律宾,马尼拉

  邮政信箱789号

  亚洲开发银行

  藤冈真佐夫行长

行长先生:

  按照《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任覆盖国人民银行行长陈慕华为亚洲开发银行中国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理事、外事局局长车培钦为副理事,自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吴学谦
  1986年3月11日于北京

指定官方联系机构函

  (86)ADB-01菲律宾,马尼拉

  邮政信箱789号

  亚洲开发银行

  藤冈真佐夫行长

行长先生:

  我受权通知您,按照《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亚洲开发银行官方联系机构。亚行可就有关执行亚行协定的任何事宜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

  中国人民银行通讯处如下: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电话挂号:RENMINBANK

  电传号:22612 PBCHO CN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陈慕华
  1986年3月11日于北京

指定保管银行函

  (86)ADB-02

  菲律宾,马尼拉

  邮政信箱789号

  亚洲开发银行

  藤冈真佐夫行长

行长先生:

  我受权通知您,按照《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保管亚洲开发银行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及其他亚行资产的保管银行。

  我们理解,亚行会接受此项指定,同时我们确认,未经亚行同意,不得改变官方保管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陈慕华
  1986年3月11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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