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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

  计资[1986]1258号

颁布时间:1986-07-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经国务院批准,1985年先后两次提高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实施以来,由于我国现行价格体系尚未理顺,出现部分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缺乏支付利息能力的问题,特别是那些产品价格低、利润小、建设投资大、周期长、社会效益好和国家急需发展的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建设项目支付利息更为困难。这对于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增强经济发展的后续能力极为不利。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今年1月17日办公会议关于对一部分缺乏支付利息能力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差别利率,归还利息给予宽限期和采取贴息办法的决定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能源、交通、通信和一部分原材料工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差别利率。其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煤炭、电力、原油开采、节能措施、铁道、交通、邮电、民航、钢铁、有色、化工、建材、森工的基建银行贷款项目。其他行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仍按现行贷款利率执行。

  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其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分为三档:

  5年以下(包括5年),年利率由现行9.36%调整为5.76%;

  5至10年(包括10年),年利率由现行10.08%调整为6.48%;

  10年以上,年利率由现行10.8%调整为7.2%。

  三、对下列行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实行上述差别利率后,超过现行基本建设“拨改贷”项目的利率部分,给予贴息。即:电力、石油开采、交通、民航的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6%水平,超过部分予以贴息;煤炭节能措施、建材的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4%水平,超过部分予以贴息。

  超过规定贷款期限而需多支付的利息部分,一律不予贴息。

  其他实行差别利率的贷款项目不予贴息。若这部分贷款项目支付利息确有困难,可按项目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用自有资金负责统一支付利息,即由主管部门核拨给建设单位资金,由建设单位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

  四、贴息的资金来源,由基本建设“拨改贷”项目收回的本金和利息解决。每年财政收入中,对收回的“拨改贷”本金要专项列出;建设银行对收入的“拨改贷”利息,扣除其业务支出后,要作为专户基金列出。每年需支付的贴息资金,原则上按这两项资金收回的比例分担。

  五、按规定享受贴息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是指国家计划安排的部直属、直供贷款项目。国家计划安排的地方贷款项目是否给予贴息,由地方自行确定。

  贴息的审批手续,部直属、直供贷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提出贴息资金的申报数,经过经办银行审查签证,上报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计委、财政产和建设银行审批,然后将所需贴息资金拨付主管部门直接安排到建设单位。

  六、考虑到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的特点,并简化利息计收手续,所有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一律由现行的按季计息改为按年计息。并确定定年9月20日为年度结息日期。

  七、对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支付利息给予宽限期。其中新建项目的贷款利息支付(不含贴息部分),改为贷款项目建成投产后付息。改、扩建项目的贷款利息(不含贴息部分)支付,建设期内可用企业的自有资金按年付息,但不得用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和银行贷款付息。按年付息确有困难者,经有关专业银行同意,也可实行部分或全部利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付息。

  实行投入产出包干的行业,为节约资金支出,贷款利息可在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由部门用自有资金向建设单位统一支付,但不得影响按规定应上交财政的税利。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贴息部分,一律行按年支付。

  八、在本规定以前,凡经国务院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实行差别利率和贴息的基建贷款项目,均按原批准执行。

  九、如有重大情况变化,本规定将相应作出修改。

  十、本规定自1986年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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