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贷款试行办法

颁布时间:1987-0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为合理有效地使用信托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信托贷款,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融通资金,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

  第三条 办理信托贷款,必须坚持以下贷款原则:

  一、按政策、按计划发放。发放信托贷款,必须根据人民银行批准的信托资金计划,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方针。

  二、有物资保证。信托贷款必须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保证和有相应经济实力的法人担保。

  三、有借有还,按期归还。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按时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企业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五、专款专用。借款单位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信托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 信托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经县以上有权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业、商业、农场、农办企业、服务业、运输业、旅游等企业,以及各种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信托贷款。

  第五条 申请办理信托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会计帐务和财务报表。

  二、具有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四、产(商)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盈利水平较高,还款有保证。

  五、如有必要应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由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法人担保。

  六、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帐户。

  第三章 甲类信托贷款

  第六条 甲类信托贷款,指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贷款业务。办理此类业务,委托单位预先将准备贷出的资金以保证金存入公司,公司根据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按照委托单位指定的对象、用途和要求发放信托贷款。

  第七条 对放出的甲类信托贷款,公司负责监督使用,检查贷款效果,到期收回本息。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时,委托单位存入的保证金相应延长存期,公司不予垫款。

  第八条 办理甲类信托贷款公司应计收手续费,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由委托单位与公司共同商定。用款单位在异地时,公司可与异地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委托该行进行监督的责任,并相应支付委托手续费。手续费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乙类信托贷款

  第九条 乙类信托贷款,指委托单位只提出一般要求的信托贷款业务,公司统筹安排委托单位存入公司的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用于办理以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信托贷款业务:

  第十条 信托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与挖、革、改有关的少量扩建、改建工程,以及新建、续建企业少量投资不足的贷款需要。申请办理本贷款,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进行基建、技术改造、添置设备的批文。

  二、贷款填平补齐后可在短期内发挥效益,能按期还本付息。

  三、材料、设备、施工力量和投产后新需原材料、动力、劳动力和产品销售落实。

  第十一条 信托流动资金贷款。凡公司投资的单位,其生产经营中流动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办理此项贷款。

  第十二条 信托临时周转贷款。企业、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临时资金需要时,可申请办理此项贷款。

  第十三条 信托抵押贷款。企事业单位因生产适销产品、购买原材料资金不足时,可将有价证券或经公司认可的财产作为抵押品,申请办理信托抵押贷款,抵押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抵押品现值的70%至80%。

  第十四条 票据贴现。卖方企业发生在国家政策允许内的赊销时,可以买卖双方订立的经济合同为依据,持经付款企业和金融机构承兑的商业票据,向公司办理贴现。

  第十五条 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联合经济组织办理上述信托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可以用于内部互相投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由经济联合组织上贷下拨,统贷统还,也可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分别贷款,横向划拨,谁借谁还。

  第五章 信托贷款期限、利率

  第十六条 甲类信托贷款的期限、用途和利率由委托方、用款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乙类信托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信托临时周转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信托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乙类信托贷款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以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利率为基础,根据资金市场形势、资金成本、盈利多少、自有资金比例高低等因素区别对待,原则上按国家统一的利率水平,上下浮动20%。贴现率按略低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乙类信托贷款实行按季收息,还本清息。

  第六章 信托贷款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要加强信托贷款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按期收回,认真考核贷款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凡企业单位向公司申请信托贷款,双方应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由借款单位提出借款申请书,并签订贷款契约,确定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来源和归还时间等。信托贷款实行经济担保的,在借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应负清偿全部本息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贷款,公司要认真做好经济论证和评估,借款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信托贷款实行按期限管理。每笔贷款都要确定归还期限,贷款到期借款单位必须归还,对未经公司批准的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加息20%。

  第二十三条 加强贷后检查。借款单位必须按契约确定的用途使用信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对挪用贷款的,从挪用之日起,按原定利率加收50%罚息。必要时公司可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按时提供生产经营、财务等资料报表。公司应建立借款企业经济档案,搜集完整的业务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二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营业单位办理信托贷款,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