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7-0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实行以后,一部分省市分行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汇抵押贷款的对象,仍按《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办理。
二、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是加强外汇管理的一项措施。目前由人民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委托中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除经济特区外,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自行开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经济特区人民银行开办此项贷款的人民币资金,由人民银行总行提供,抵押的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者外,不许将抵押外汇及利息收入转存境外银行。
四、经济特区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批准开办外汇抵押贷款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必须自己解决。抵押的外汇,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要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