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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代售与兑付境外金融机构旅行支票业务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88-1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为适应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扩大和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总行与有关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签订代售旅行支票业务协议,为便于旅行支票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售旅行支票

  (一)代售旅行支票的币种包括美元、英镑、法国法郎、瑞士法郎、西德马克、日元及港币等。

  (二)领取未出售旅行支票。凡由总行指定代售旅行支票的和分、支行,如需代售有关金融机构的旅行支票,可备函直接向其索取所需面额的旅行支票,并在第一次函索时抄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收到寄来的旅行支票时,应立即清点,经核对无误,在附来的回执上签字后按指定地址寄还有关金融机构。如有差错必须及时查询,改正后方可入库,视同现钞妥善保管,并通过“278有价单证”表外科目“未出售代售旅行支票帐户”按面额分户核算。

  (三)旅行支票的销售对象。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因公出国人员,经公安部门批准出国定居、探亲、留学的人员等,持有外币现汇或现钞者,以及外币存款现汇户均可购买旅行支票。

  (四)出售旅行支票。客户购买时,应填写“购票协议书”一式四联,详细填明所需旅行支票的面额、张数和金额。国内单位和个人购买旅行支票需提供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有关证明。如用外币现钞购买,应按“钞买/汇卖”折算;如用外币现汇或存在我行的外币存款购买,对同种货币以一比一计算;对不同货币应按套汇办理;如用人民币购买,凭外汇管理部门签批的“非贸易外汇额度通知书”,按卖出价计算。

  经办行出售时的处理:

  1.审核客户提交的“购买协议书”填写内容无误后,按购买的合计金额收妥外汇,并按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2.根据“购买协议书”所列面额、张数配齐旅行支票,在“购买协议书”上填明所配支票号码,务请购买人在旅行支票的指定处逐张预留本人签字,以便兑付时凭以与本人当面的复签核对。

  3.以一联“购票协议书”作兑换水单,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旅行支票一并交给客户,要求购票人应将旅行支票与“购票协议书”分别保管,以便万一旅行支票遗失或被盗时挂失用。

  (五)出售旅行支票款项的拨付。

  1.经办行于每日营业终了后,对与总行有帐户关系的发行行,根据当日出售的总金额,按行别填具“请借记通知书”或“贷方报单”连同一联“购票协议书”寄给有关银行,凭以通过总行在该行的帐户拨付头寸。

  2.对与总行无帐户关系的有关金融机构,可开出以该机构为抬头人,以总行的帐户行为付款行的汇票,连同一联“购票协议书”寄给该机构。俟总行接到付款行“借记报单”后,以联行外汇往来,邮划借方报单划付经办行。

  (六)未用旅行支票的退还。客户交来未用的旅行支票,经办行可按兑还日的外汇买入价作买入外币票据处理,或者将旅行支票退回发行旅行支票的金融机构办理退款。但旅行支票必须由原购票人当面复签。

  (七)旅行支票的挂失与补偿。

  1.各经办行既为代售行,也是补偿行,所以遇到客户要求挂失与补偿,属于经办行代售的旅行支票可以接受办理。

  客户申请挂失与补偿,应提供原“购票协议书”及身份证件(护照等),然后填写“补偿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补偿申请书”上的签字与原“购票协议书”上的签字核对相符后将客户的证件号码抄录在补偿申请书上,由对外有权签字人,在补偿的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并及时电报通知发行机构。补偿的金额如超过发行机构规定的限额或顾客无法提供原“购票协议书”时,应先电询发行机构,获得同意,方能受理。

  2.补偿旅行支票,应重新填写“购票协议书”,注明“补偿”二字,将一联“购票协议书”连同已当面初签的旅行支票交给顾客。并将新的“购票协议书”连同向客户收加的原“购票协议书”及“补偿申请书”一并寄与发行机构,相应减少我行的库存。

  3.办理补偿不收客户手续费,而按协议由发行机构付给手续费和电询电报费。

  (八)发行旅行支票的金融机构要向各经办行具体介绍出售旅行支票的各项规定和注意事项,并提供有关旅行支票的样本、凭征及宣传品等。

  (九)以上各点,如总行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另有规定的,应按协议规定办理。

  二、兑付旅行支票

  兑付旅行支票的工作,既要防止冒领、假票,又要给正当持票人以必要的方便。

  (一)由于兑付旅行支票是银行垫款买入票据,为了安全收汇,平时对几种常用的票样的发行机构名称、货币、面额、版面、纸质、通常的戳记文字等要熟悉,遇有不熟悉的或疑问,应查对原票样。尚无票样的,原则上不能买入。对规定有效期的旅行支票若已逾期,不能买入。

  (二)核对持票人的初签和复签是否一致,复签要持票人在兑付柜台前当面签署以保真实性。复签时如有走样,可在支票背面再签一次。已有复签的,请持票人在支票背面当场再签一次。发生这两种情况,应要求持票人出示护照,核对护照姓名,并将护照号码摘抄在支票背面和银行兑换水单上。

  对没有初签的旅行支票,一般不予办理。

  (三)没有抬头人(Pay to the order of或Pay to ……or order)或注明“不可转让的”(Not negotiable)旅行支票当然不能转让,只能由持票人向银行兑付。有抬头人的旅行支票,按理是可以转让的,但应谨慎处理。如受让人是我国企业的,银行基于对该企业的信任而予兑付。如个人之间的转让、票上有甲的初签、复签,乙在背面背书持来兑付,一般应予婉拒。

  (四)开立外汇兑换水单,抬头人姓名,要按护照上的全名书写清楚,留底并注明号码,并在留底联上将发售行名,地址、日期记录下来,以备需要时再查考。

  (五)买入各种外币旅行支票,一律按外汇买入价折算。由于银行垫款买入旅行支票,需等托收收妥后,才能索回外汇垫款。这段时间应按规定贴现率扣减贴息后,按当时外汇牌价结付人民币。

  三、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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