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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外汇贷款和担保项目管理的通知

建总外字[1988]第150号

颁布时间:1988-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成都、南京市分行:

  为了适应我行开办国际业务的需要,加强对外汇贷款和担保项目的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座谈会议精神,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应根据资金实力,努力做好外汇贷款发放工作,严格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管理。外汇贷款总额一般不宜超过可用资金总额(外汇存款加外汇资本金)的50%,以避免贷款风险。

  二、各行利用自有外汇经办外汇贷款,其资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项目,应严格审查,并提出评估意见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外汇贷款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开办外汇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自行审批。

  三、各行审定外汇贷款项目应坚持先评估,后贷款和择优发放的原则。上报总行审批的项目,除提供贷款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外,必须同时附有分行的评估材料和推荐意见。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建设方针和长远规划;

  (2)项目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内外市场需要,是否短线产品,能否创汇;

  (3)项目的建设地点和建设条件是否合适,有无重复建设和重复引进现象;

  (4)引进项目的技术分析;

  (5)投资总额和资金的筹集;

  (6)配套设施及其工程实施方案;

  (7)项目的财务收益与社会综合经济效益的预测;

  (8)最终评估结论。

  四、各行上报总行审批的项目,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国家金融和产业政策审查核批。总行从收到分行上报文件之日起,半个月内不提出意见的,视同同意贷款。各行在总行审议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承诺,更不能办理对外开证、付汇手续。

  五、为了便于对贷款项目的管理,今后各行建议由总行贷款的项目,其贷款额原则上应在200万美元以上。总行审查同意后,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取直接向项目发放贷款或将贷款给分行,由分行转贷项目办法。

  六、为了了解掌握和考核贷款项目情况,各行按照总行(88)建总外字第11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外汇业务统计报表的通知”和(88)建总外字第66号“关于补发建设银行外汇业务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填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贷款月报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贷款执行情况季报表”时,增报总行国际业务部一份。总行直接贷款项目和总行通过分行转贷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分行应建立项目专户报告制度,并于每季终了20天内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专户报告内容主要有:

  (1)贷款资金支用情况,与工程进度是否相适应;

  (2)项目建设情况,能否按期建成;

  (3)产品销售创汇情况,能否达到预期经济效益;

  (4)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是否按计划完成;

  (5)分行管理项目的作法、体会等。

  七、为了择优选定贷款项目,总行拟从1989年1月起建立贷款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的备选项目库。各分行应根据明后两年和八五计划安排,与地方计划部门和企业密切联系,及早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进行超前评估,做好项目的预选工作,并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资料上报总行。总行将根据择优发放的原则,从中选择一批项目,根据国家核定的境外贷款指标,统一纳入境外筹资计划解决。这项工作方法是作为内部掌握,在总行没有正式批准项目贷款前,各行均不得对地方、部门、企业承诺贷款。

  八、为了加强对全行外汇资产管理,保证资金正常运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当地分局批准开办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行有关规定办理担保业务。从1989年1月起,各分行经办20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担保项目,应提出意见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在总行审批期间,各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具书面意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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