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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存款办法

建总外字[1988]第29号

颁布时间:1988-03-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开办外币存款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获准办理或代理外汇存款业务的分支行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币存款业务。

  第三条 外币存款的货币种类主要为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和港币五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或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兑换成上述货币入帐。

  第四条 外币存款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第五条 外币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四个档次。开户时由存款人填写外币存款凭条,约定存期,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支取本息。

  2.活期存款可随时存取。单位活期存款分为存折户和往来户两种,往来户可用支票,但必须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个人活期存款只开立存折户。

  第六条 外币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同业情况挂牌公布。

  1.定期存款按存入日所存定期档次的挂牌利率计息,中途如遇利率调整,仍以存入日的利率计给。定期存款到期未到银行支取,由银行存入活期存款,按定存到期日的活期利率计息;也可按事先约定由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仍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储户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对提前支取的存款可按相应的定期档次分段计息,达不到最低档次的,改按支取日的活期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入日的原定利率计息。

  2.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结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中途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本息算至清户的前一天止。

  3.应得利息按所存外币币种计付同种外币。

  第二章 单位存款

  第七条 下列机构、企业和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立本存款帐户:

  1.中国境内的国营和集体建筑企业、设计单位、建材供销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工商企业及其他城乡经济组织;

  2.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学校等事业单位;

  3.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等,下同);

  4.中国境外或港澳地区的中外企业、团体。

  第八条 存款单位在本行开户时,需提供足以证明开户单位的有关证件,填具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

  第九条 下列外币可存入本存款帐户:

  1.中国的企、事业单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保留的现汇;

  2.外商投资企业所有的外汇;

  3.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不能立即付款的外汇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并收妥后方可入帐;

  4.其他经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存入的外汇。

  第十条 本存款可凭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文汇往国内各地或境外,可办理同城转帐结算,可转存入在本行开立的同种或其他外币存款帐户。存款单位的出国人员因离境需要,凭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文可支取外钞,并由经办行填发《外钞携带证》。

  第十一条 本存款的存入、支取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存款银行对存款单位的存款负责保密。

  第三章 个人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 个人外币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外宾、华侨、港、澳、台胞,驻华使馆或代表机构的外籍人员,以及从事科研等工作的外籍人员,我国派驻国外和港澳地区从事学习、工作、进修、科研、讲学等人员按规定允许留存外汇的个人,持有外汇、外钞的国内居民以及收到国外、港澳地区汇款的个人,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外币储蓄存款帐户。不能立即付款的票据,需经本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第十五条 个人外币储蓄存款分为外汇户和外钞户。外汇和外钞户一律采用记名方式,凭定期存款存单、活期存款存折支取。如储户要求凭印鉴支取,应在开户时预留印鉴。

  第十六条 存款支取

  1.本息可支取外币,也可支取等值人民币和侨汇券;

  2.可汇出境外(按规定,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3.存款人及其直系亲属因离境需要,凭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文或已签证的护照,由经办行填发《外钞携带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支取或汇出的货币种类,原则上应与所存外币种类相同,如存款人要求支取或汇出其他种类的货币,可按外汇买卖处理。

  第十八条 存款户如遇存单、存折、支票或印鉴遗失,应持有关证明或原约定的凭证,立即向存款银行书面挂失,经存款银行查验认可后,可补发新存款凭证或更换印鉴。在声明挂失前,如存款已被冒领,应由客户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存款户清户时,应将存折、存单、支票及有关凭证交回本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于公布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已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制定,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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