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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1988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8-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筹集国家建设资金,弥补财政赤字,经国务院批准,决定1988年发行财政债券八十亿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债券到期由财政部还本付息。

  二、财政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各单位必须按分配的任务,保证完成。

  三、八十亿元财政债券,其中原定的十亿元,期限五年,利率为年息7.5%;另外七十亿元期限为二年,利率为年息8%,均计单利,从1988年7月15日开始计息,财政部分别于1990年7月下旬和1993年7月下旬一次还本付息。

  本债券到期偿还本息,由财政部列入当年预算,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四、财政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由债务方发给购买单位1988年财政债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

  五、财政债券认购任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向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下达。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认购任务由各总行和总公司负责在本系统内分配落实;上海市和深圳特区各专业银行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深圳特区分行负责分配落实;农村信用社的认购任务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分配落实;信托投资机构、城市信用社的认购任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由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负责分配落实(各部门的认购任务详见附表)。

  各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的债券款项由其总行和总公司负责组织监交;上海市、深圳特区各专业银行、信托投资机构和城市信用社的债券款项由人民银行负责组织监交。

  六、财政债券采取一次发行分次交款的办法。发行时间为1988年5月1日,交款时间截止到9月底,款项分三次交清,5月交30%,7月交40%,9月交30%,交款单位要在当月25日前将款项上划人民银行总行。

  七、财政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未设人民银行的地区,由代理人民银行业务的专业银行办理)。各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均在当地人民银行交款,债券款项由各地人民银行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转入财政有关帐户。

  八、财政债券发行后可以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抵押。

  (一)以该债券为抵押的资金拆借,其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议定;

  (二)以该债券向人民银行申请短期抵押贷款,其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内,抵押贷款数量和抵押率由当地人民银行根据银根松紧情况确定。

  九、财政部根据发行数额按千分之二的比例拨付给银行手续费。债券的设计、印制费用不在手续费之内,由财政部按实际开支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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