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9-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商银行是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二条 招商银行根据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运用灵活多样的信用形式、筹集和融通国内外资金,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条 招商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招商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第五条 招商银行设在深圳蛇口。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资本金
第六条 招商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二亿元。实缴资本为人民币四亿元。
第三章 业务
第七条 招商银行经营的和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吸收企业和居民的人民币存款和外汇存款;
(二)办理国内结算的汇兑,办理贸易和非贸易国际结算和汇兑;
(三)办理各种人民币贷款、兑现,办理各种外币贷款、透支和贴现;
(四)外汇买卖;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和代理发行国内外债券和股票;办理本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业务;
(六)组织和参加大型项目的国内、国际银团贷款;
(七)办理国际和国内投资、租赁业务;
(八)办理信用担保、征信调查的咨询;
(九)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和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四章 分行机构
第八条 招商银行分行是在总行领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九条 招商银行总行对所属分行在金融政策、信贷计划、涉外事务方面进行统一领导,并对具体业务经营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 组织
第十条 招商银行总行、分行分别建立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推选或委派产生,也可聘请非股东人士担任,董事会选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每四年改选一次,连选可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职责:
(一)审定本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事项;
(二)审查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审查通过本行年度决算和盈亏处理方案;
(四)聘任本行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聘任本行副总经理;
(五)审议机构的设置与撤销;
(六)审议有关本行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商银行总行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推举临时组成。监事会推举首席监事一人。监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察本行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本行年度决算的盈亏处理方案;
(三)检查本行帐目、证券和库存现金。
第十五条 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经中国人民银行资格审查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 总经理为本行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总经理职责:
(一)组织贯彻董事会决议;
(二)负责制定本行各项规章制度,领导行内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三)全面负责本行的日常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本行;
(四)聘任本行各部门负责人,决定一般员工的聘用和奖惩。
第六章 股东权利和业务
第十八条 股东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以下权利:
(一)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招商银行的经营方针、战略、经营目标等重大问题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优先认购扩大股份权;优先认购转让股份权;
(四)有听取和审定本行总经理向董事会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权;
(五)对各级干部有监督批评权;
(六)有权按董事会决定的分配方案,收取红利。
第十九条 股东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令、法律、法规,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遵守本章程;
(二)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
(三)积极支持本行的合法经营;
(四)按持股数额承担经营亏损和意外损失。
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本行确定的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行经营实现利润按规定缴纳税款。税后留利部分由董事会决定各项基金和分红比例,按股分红。
第二十三条 本行按规定建立呆帐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行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各项存、贷款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行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业务统计和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