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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招商银行章程

颁布时间:1989-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商银行是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二条 招商银行根据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运用灵活多样的信用形式、筹集和融通国内外资金,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条 招商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招商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第五条 招商银行设在深圳蛇口。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资本金

  第六条 招商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二亿元。实缴资本为人民币四亿元。

  第三章 业务

  第七条 招商银行经营的和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吸收企业和居民的人民币存款和外汇存款;

  (二)办理国内结算的汇兑,办理贸易和非贸易国际结算和汇兑;

  (三)办理各种人民币贷款、兑现,办理各种外币贷款、透支和贴现;

  (四)外汇买卖;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和代理发行国内外债券和股票;办理本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业务;

  (六)组织和参加大型项目的国内、国际银团贷款;

  (七)办理国际和国内投资、租赁业务;

  (八)办理信用担保、征信调查的咨询;

  (九)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和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四章 分行机构

  第八条 招商银行分行是在总行领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九条 招商银行总行对所属分行在金融政策、信贷计划、涉外事务方面进行统一领导,并对具体业务经营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 组织

  第十条 招商银行总行、分行分别建立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推选或委派产生,也可聘请非股东人士担任,董事会选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每四年改选一次,连选可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职责:

  (一)审定本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事项;

  (二)审查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审查通过本行年度决算和盈亏处理方案;

  (四)聘任本行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聘任本行副总经理;

  (五)审议机构的设置与撤销;

  (六)审议有关本行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招商银行总行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推举临时组成。监事会推举首席监事一人。监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察本行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和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本行年度决算的盈亏处理方案;

  (三)检查本行帐目、证券和库存现金。

  第十五条 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经中国人民银行资格审查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 总经理为本行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总经理职责:

  (一)组织贯彻董事会决议;

  (二)负责制定本行各项规章制度,领导行内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三)全面负责本行的日常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本行;

  (四)聘任本行各部门负责人,决定一般员工的聘用和奖惩。

  第六章 股东权利和业务

  第十八条 股东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以下权利:

  (一)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招商银行的经营方针、战略、经营目标等重大问题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优先认购扩大股份权;优先认购转让股份权;

  (四)有听取和审定本行总经理向董事会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权;

  (五)对各级干部有监督批评权;

  (六)有权按董事会决定的分配方案,收取红利。

  第十九条 股东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令、法律、法规,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遵守本章程;

  (二)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

  (三)积极支持本行的合法经营;

  (四)按持股数额承担经营亏损和意外损失。

  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本行确定的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行经营实现利润按规定缴纳税款。税后留利部分由董事会决定各项基金和分红比例,按股分红。

  第二十三条 本行按规定建立呆帐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行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各项存、贷款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行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业务统计和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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