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9-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条 本存款业务由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及其经批准开办外币存款的所属分支机构办理。
第二条 本行办理个人外币存款业务,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存外币,取外币,利息以外币计付,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凡中国境内居民,均可开立个人外币存款帐户。
第四条 本存款分为外汇帐户与外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外汇帐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如从境外寄回的私人支票,旅行支票),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
第五条 存款的币种
存款的货币限美元、英镑、联邦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港币。以上货币可直接办理存款。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第六条 存款种类
外币存款分为定期、活期两种。
一、活期存款:开户起存额为不低于20元人民币等值外汇;
二、定期存款:3个月、6个月、1年、2年4档,开户起存额为不低于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第七条 存取手续
一、存款人申请定期或活期存款开户,应填写存款申请书,并书面约定存取方式,如书面约定凭印鉴支取,须凭预留印鉴;
二、活期存款实行存折式,可随时支取;定期存款实行记名式存单,到期支取。如提前支取须凭证明文件办理,但只限一次;
三、存款人由海外直接汇款转存时,应附说明开户内容,存单或存折的处理办法和取款手续,银行可按要求办理。
第八条 存款利率
一、如当地已成立银行公会,存款利率按当地银行同业公会规定的利率执行;
二、如当地未成立银行公会,除中国农业银行另有通知外,存款利率皆比照中国银行的现行利率执行。
第九条 计息办法
一、定期存款遇到利率调整,仍按存入时的利率计息;
二、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
三、定期存款到期不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过期存款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支取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入时利率计息;
五、计息天数全年按360天计算。
第十条 存款的支取
一、存款支取须凭存折、存单、预留印鉴或书面约定支取方式办理。支取活期存款还必须填写取款凭条,交银行营业员办理支取手续;
二、定期存款如确实急需用款,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可凭本人证明文件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提前支取每户仅限一次;
三、凡境内居民外币存款中的外汇帐户,本息可以汇往境外,也可以支付适量的外钞;
四、凡境内居民外币存款中的外钞帐户,本息可以支取外钞;如汇往境外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办理;
五、存款人经批准出境定居、探亲、考察、留学、旅游等,需要支取外币携带出境的,可由存款人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核实,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签发携带外钞存款出境证明;
六、存款支取的货币应以原存款的货币相同,如兑换其他货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算。
第十一条 挂失
存款人遗失存单、印鉴等,应立即持单位证明或存款人身份证件,以书面形式向存款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经存款银行核实无误后,补发存单或更换印鉴,如在挂失前存款已被领取,银行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 各已开办外汇业务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存款章程说明
1.定期外币存款到期日是节假日(按国家统一规定),可在前一天提前办理支取,仍按存单原定利率计息,但需扣除实际提前支取天数的利息,并要按提前支取规定验定有关证件。
注:提前支取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汇)的大额款项,应提前2天通知银行。
2.关于买卖差价
外汇卖出价(银行卖出外汇的价格)高于外汇买入价(银行买入外汇的价格),在外汇买卖时所形成的差额就是外汇买卖差价。此外,由于银行在将外币现钞调运出、入境时要支付包装费、运费、保险费等费用,承担库存外币现钞的利息损失,所以,同一种货币的“现钞买入价”略低于“外汇买入价”。
3.“外汇户”与“外钞户”
外汇户:国外汇入汇款及外币票据收妥后可存入 此户,从此户汇出汇款时仅收取汇款手续费而不通过外汇买卖折算。但以现钞存入或支取现钞时,须通过外汇买卖折算。
外钞户:以同种外币现钞存入此户及支取时,可直接办理,不通过外汇买卖折算。但以汇款存入或从此户汇出汇款时,须通过外汇买卖折算,并按规定收取汇出汇款手续费。
4.存外汇取现钞进行外汇买卖的差价损失问题
客户存外汇取现钞,实际是把外汇卖给银行,然后再从银行买出现钞,因分别按买价、卖价计算,存在一个差价,通常,用卖外汇买现钞约需支付5%左右的差价,卖现钞买外汇约需支付3%左右的差价,所在客户在存款时就应考虑将来打算如何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买卖差价损失。
5.除六种可直接办理存款的币种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办理存款时的业务处理程序说明:
如以外钞折存的一种货币兑另一种货币,其业务处理程序为:
先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外汇牌价以钞买价买入存款人所持有的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再按人民币兑可直接办理存款的外币牌价以钞卖价(如属国外汇入款,收妥托收款以汇卖价)卖给存款人所选择的可直接办理存款的外币,然后方可办理存款入帐。
如:存款人以瑞士法郎现钞要求办理美元现钞存款的外汇买卖业务处理程序为:
买入现钞(钞买价) 瑞士法郎
卖出现钞 人民币
买入现钞 人民币
卖出现钞(钞卖价) 美元
6.外币零钞的支付
支取外币存款时,对每笔10港元以下美元不足1美元的零数,如无该种货币的零钞,可折付人民币(汇户按汇价,钞户按钞价折付)。
7.对境外汇入的外汇人民币汇款,原则上不办理外汇户存款。
8.如当地可解决外汇兑换券的来源,本办法也适用于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在华的外籍人员和居住国内或港澳地区的外国人外币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