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9-0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要求,提高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保证贷款的安全和效益,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对列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国营工业、国营农办工业、国营商办工业企业、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乡村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固定资产项目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管理制度,是指对固定资产贷款,从项目初选、评估到贷款的审批、发放、使用监督、收回及效益考核总结等全过程进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投资政策、产业政策、信贷原则和信贷计划;坚持按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办事;坚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估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贷款种类、用途和期限
第五条 基本建设贷款。用途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购置设备及部分土建“三材”的资金需要。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乡村工业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个别国营企业最长不超过7年。
第六条 技术改造贷款。用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的资金需要。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和乡村工业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国营企业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 农村电力工业贷款。限用于小型水电、火电、热电的新建和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及部分土建资金的需要。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执行国家统一的贷款利率,并定期收息。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三章 项目贷款的申请和审查评估
第十条 企业向农业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各项批文齐备;
二、实行独立核算,已在或愿意在农业银行开立帐户;
三、能落实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四、能按期偿付贷款本息,有符合规定的财产抵押和担保措施,并参加财产保险。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必须经农业银行审查评估。各级农业银行应建立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审查评估小组。对大型银团贷款,需经几家金融机构共同审查评估。
第十二条 审查评估项目包括初步审查和可行性评估审查。
一、初步审查。根据借款企业报送的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文,以及提出的借款意向,审查项目的贷款条件、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据此编写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初审及贷款意向性报告,作为备选项目报有权行审批。
二、可行性评估审查。农业银行基层单位根据已批准初审及贷款意向性报告、经有权单位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纳入年度固定资产计划的批文,以及提出的贷款申请书,进行审查评估,写出贷款评估报告,报有权行审批。
第十三条 审查评估贷款项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评价贷款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行业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技改项目还应评价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及资信情况是否可靠。
二、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评价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评价内容包括盈亏平衡分析;产品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及发展预测,产品性能、品种、规模构成及价格变动是否适应市场需要。
三、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评价项目建成后所需原辅材料、燃料等的供应是否落实;生产工人、技术人员的素质是否符合生产技术要求;管理人员是否懂技术、会经营、较稳定;项目环保治理是否符合生态平衡要求;环保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配套。
四、建设条件。评价项目供电、供水、供热、交通运输、排水、平整场地等必备的建设条件和其他外部协作配套条件是否落实;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对项目工程的影响和采取的治理措施是否落实;项目厂址和工程总体布置方案的选择及建筑工程采用的标准等是否符合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及国家综合技术经济参数等有关规定。
五、技术评价。评价工艺、设备是否先进适用,综合利用能力及对产品质量的影响。评价指标包括:劳动生产率,单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量、能源消耗量、产品等级品率等。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要求,与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经济指标是否相符。
六、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评价项目总投资及土建、设备、安装费等分项投资估算是否合理;项目投资,包括固定资产和投产后流动资金,其自有和各项自筹资金是否按要求落实,其他借入资金偿还期限规定是否合理。
七、财务评价。按照现行的税种、税率和价格,评估项目投入费用,产出效益是否合理有利,贷款能否按期偿还。评价指标包括投资回收期、贷款回收期、投资利润率、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及净现值率。技改项目还应评价原有厂房、设备、设施的拆迁利用程度是否合理,项目建设期间对生产的影响,改造前后及与新建同类项目投资的效益比较。
八、国民经济及社会效益评估。评价社会、国家对项目付出的代价和带来的效益如何。评价项目对生态平衡、就业效果、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的影响。
九、不确定性分析。评价项目本身在财务、经济上的抗风险性能力如何,评价一般采用价格变动条件下的盈亏平衡分析及敏感性分析。
十、项目总评价。汇总各方面的分析、评价,进行综合研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和建议。对同意贷款的项目要提出确切的贷款额度、期限、方式、利率及收回计划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查评估贷款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审查评估项目;
二、组织评估小组,落实评估人员;
三、实施审查评估;
四、按审查评估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评估;
五、写出贷款项目审查评估报告;
六、逐级上报贷款项目评估报告,并签署意见,提交贷款审批行作为贷款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审查评估贷款项目原则上由信贷部门组织进行。对技术程度高、经济条件复杂的项目,可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或委托经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审查评估小组认可、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由咨询机构审查评估的,咨询机构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审查评估贷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支行组织实施,并对评估内容的事实负责。必要时上级行可派员参与审查评估。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初步审查的程序和内容可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适当减化。
第四章 项目贷款的审批、发放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审批必须坚持下列规定:
一、要按计划审批。各级行必须在上级行下达的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内,根据资金力量统筹安排贷款项目。不得在计划外安排发放贷款。
二、要按规定权限审批。固定资产审批权限由总、分行制定和调整。各级行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权限,不得超权限审批贷款项目。
三、要实事求是。贷款决策和审查评估应以事实为依据。未经审查评估和经审查评估确认不可行的项目,不得贷款。
四、要坚持银行贷款审批自主权,各级行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要对贷款决策负责。
第十九条 贷款项目经有权行审批下达,并列入年度工业固定资产贷款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贷款的发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项目完成了开工前期准备工作;
二、已在开户行存入了规定比例的货币资金;
三、贷款项目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了开工通知;
四、贷款单位与贷款项目开户银行,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贷款管理规定的要求签定了借款合同。
五、借款单位按照合理工期和借款合同规定提出用款计划;
六、落实了贷款项目的信贷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贷款项目开户银行要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和工程进度,实行逐笔核贷,不得超计划或提前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超概算,原则上应由借款单位自筹资金解决。确定不可预见的合理因素需要追加贷款,必须经原项目批准单位审核批准,落实规定的自筹资金,报贷款项目原审批行批准追加贷款计划。其贷款部分必须在批准的追加计划内,严格按贷款规定用途和原则概算中的贷款比例掌握发放。
第二十三条 加强固定资产贷款使用的管理与监督。银行要经常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并有权了解、检查、监督借款单位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开支、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借款单位自筹资金的兑现、使用。
对擅自改变计划,提高投资标准,改变贷款用途,挪用建设物资或自筹资金不能按时兑现的,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直至全部或部分收回贷款,并对挪用部分实行罚息。
对项目建设和借款合同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与借款单位及有部门协商解决并向上级行反映。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和解除借款合同,应按《借款合同条例》规定执行。变更合同要征得贷款担保人同意并在变更后的合同上签章。
借款单位应按期向银行报送有关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财务、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五章 贷款管理及项目总结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贷款项目开户行应参与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写出贷款项目竣工总结报告,报送贷款项目审批行。贷款项目竣工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效益情况。包括投资完成、试生产能力及试产成本、产品质量情况,预计达到设计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的期限;
二、资金(包括贷款)实际支出和使用情况;
三、主要材料用量和设备运用及工程结转情况、投产准备情况;
四、对收回全部投资及贷款年限的重新评价和收回贷款的主要措施;
五、项目建设和借款计划执行中的主要经验和问题;
六、有关单位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银行应及时检查、考核预计经济效益的实现情况,督促企业尽快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并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收回贷款本息。
企业应按期向银行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方面的资料和报表。
第二十六条 收回固定资产贷款本息来源是:
一、建设项目所得的新增利润;
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变价收入;
三、基本建设收入,基建投资包干节余分成;
四、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收;
五、其他还款来源。
第二十七条 按期收回贷款。银行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收回贷款。因企业暂时无力偿还的要办理延期收回手续。不按期还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到逾期贷款,要加收利息,并限期归还。到期不还的贷款,银行有权从其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银行有权终止发放贷款,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抵押等方式提前收回贷款:
一、贷款项目撤消、停建、缓建;
二、投资后企业关停、倒闭;
三、借款单位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损害银行权益的。
第二十九条 对经有权单位批准的停建、缓建项目,应及时报告贷款审批行,并收回尚未使用的贷款。要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项目的维护、保管和善后处理工作。
停建项目要及时落实贷款偿还计划。
缓建项目未经有权机关下发准建许可证,不得重新审批发放贷款。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投产到贷款本息全部收回前,银行要按期向上级行书面报告贷款效益考核和贷款回收进度。全部贷款收回时,要写出贷款项目的总结报告,全面总结、评价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检查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质量。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贷款项目经济档案。主要内容是:
一、借款方向银行提供有关项目的各种文件、报表和资料;
二、银行对贷款项目初审及贷款意向报告和贷款评估报告及批件;
三、借款合同及有关附件;
四、项目实施超概算情况及追加贷款计划的有关批件;
五、贷款项目竣工总结报告及有关附件;
六、贷款效益考核和贷款回收进度报告及附件;
七、贷款项目总结报告;
八、有关项目管理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表格,并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