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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非正常占用贷款稽核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89-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为加强信贷资产的管理,真实准确地反映信贷占用状况,保证《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监测考核试行办法》的正确贯彻执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非正常占用贷款的稽核是一项常规稽核工作。各级稽核部门要从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的角度出发,加强对非正常占用贷款的稽核,并按规定报告非正常占用贷款的稽核状况。

  第二条 非正常占用贷款的稽核,以总行制订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监测考核试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登记簿制度》、《非正常占用贷款帐户设置及帐务核算办法》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呆帐处理暂行实施办法》为依据。

  第二章 稽核的对象、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稽核的对象:农业银行各分支行所属营业部、营业所等营业单位为稽核对象。

  第四条 稽核范围:主要稽核各项贷款中1989年元月1日以后形成的非正常占用贷款,包括本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 稽核要求:稽核监督以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为重点,对本币30万元以上的呆滞贷款要逐笔稽核,30万元以下的重点抽查。呆帐贷款逐笔稽核。对外币贷款中形成的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进行逐笔稽核。

  第三章 稽核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一般逾期贷款的稽核。对一般逾期贷款的稽核,主要检查划转是否及时;是否查清了逾期的原因;是否采取了有力措施防止转为呆滞或呆帐;有无虚假收回问题。

  第七条 呆滞贷款的稽核。

  一、检查呆滞贷款划转是否及时,账、据、表、卡是否相符。

  二、认定是否准确、形成的原因是否查清,有无将不属于呆滞贷款的划为呆滞贷款。

  三、呆滞贷款债务是否落实,有无应落实而未落实或虚假落实的问题。

  四、借款单位是否制定了还款计划,还款计划是否真实,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可靠。

  五、对应收回的呆滞贷款是否按计划如数按时收回,有无虚假收回问题。

  六、对重新落实呆滞贷款债务的贷款借据,要检查借据内容是否完整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办理了担保和抵押手续,担保人(单位)是否符合条件。

  第八条 呆帐贷款的稽核。

  一、检查呆帐贷款划转是否及时,账、据、表、卡是否相符。

  二、认定是否准确,有无将不属于呆帐贷款的划为呆帐贷款。

  三、是否查清了形成呆帐贷款的原因,分清了责任,吸取了教训。

  四、按本办法稽核过的呆帐贷款,核销时不再重复稽核。

  第四章 稽核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认定不准确,应划未划或不应划而划为非正常贷款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纠正,严格按规定办理划转手续。

  第十条 对稽核中发现的因谋私、渎职或其他违章、违纪行为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或弄虚作假、虚报成绩、骗取奖金或荣誉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非正常占用贷款的稽核,主要是由县支行一级稽核部门结合日常工作随时进行。县以上各级银行稽核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数额较大的非正常占用贷款或非正常占用贷款较多的单位重点抽查。重点抽查每年至少进行一至二次。

  第十二条 各级行要认真汇总上报稽核情况,分行要在第2年2月底以前将上一年稽核情况专题报告总行稽核部。在稽核中,如发现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要严格按稽核程序和有关制度规定开展稽核工作,并做到实事求是地反映稽核结果。

  第十四条 被稽核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审计,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积极配合稽核人员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1990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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