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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外币票据托收暂行办法

工银发字[1989]第73号

颁布时间:1989-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为了做好外币票据托收业务,加强金融服务,增加外汇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外币票据托收的对象

  凡长期居住国内或短期来华,持有携入或寄入的外币票据者,均可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托收。

  二、办理外币票据托收的范围

  (一)凡不能以买入外币票据处理的各种外币票据;

  (二)未列入“外钞收兑牌价表”的各种外钞、或虽列入收兑牌价表但无法鉴别真伪或残损破旧,不能立即收兑的现钞;

  (三)境外有市价的外币有价证券的出售或收取息金;

  (四)收取在境外银行的存款本息。

  三、外币票据托收的处理

  (一)受理。当客户要求银行办理票据托收时,首先审核其票据内容是否完善,背书与票据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一致。然后由客户填制托收申请书一式两联,经银行检查无误后,编托收顺序号,并将申请书第一联盖银行业务章交客户做为临时收据。

  (二)登记。将托收申请书按托收顺序号登记在托收登记簿上,以备查考。

  (三)影印。为了便于查证,须将托收的票据进行影印后存档保管。

  (四)缮制。根据各种票据的付款行、币别等不同情况,确定托收索汇路线,缮制托收委托书。

  为了保障托收票款的安全,应根据不同的代收银行分别加盖一般划线章或特别划线章。

  (五)寄送。将缮制的托收委托书(第一联)及所附票据装订在一起,经复核无误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寄代收银行。

  (六)归卡。托收委托书与客户填写的申请书一并按货币或顺序号排列存档保管。

  经办人员对已寄出的托收委托书留底卡应定期检查,如超过估计邮程和银行工作时间尚未接到贷记报单时,应向代收行查询,以免发生意外。

  (七)付款。收到国外贷记通知,按通知中我行的托收顺序号,将原卡抽出,核对无误后办理付款。原卡按币种和解付日期分别存档保管、备查。如需支付现汇时,应及时通知收款人。

  客户领取时,必须凭托收收据,原留印签及本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还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托收时如预留印鉴者,不能委托他人代领。

  四、现钞托收的处理和注意事项

  客户持不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现钞要求银行办理托收,银行可以为其寄往在香港的代理行出售,其手续如同外币票据托收,待代理行将出售款项汇来后,再为其收帐或付款。

  但在受理时,要注意该货币现钞在香港出售有无困难。对预计出售有困难的外币现钞原则上不予办理。如必须办理,应向客户说明:此类现钞寄香港出售,按当地行售价结付;如无法出售退回时,银行照收手续费。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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