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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企业债券实行额度审批办法的通知

计财金[1989]1617号

颁布时间:1990-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治理整顿精神,集中有限资金用于国家急需的经济建设,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企业债券的计划管理,决定从1990年起,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额度申报审批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企业债券,是指企业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和向企业内部发行的债券。

  二、企业发行债券必须在发债上一年度的七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计委(计经委,下同)申报债券发行计划。人民银行分行和同级计委共同商定编制年度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并填制《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申报表》(见附表一、二),于当年十月底前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计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提出全国的企业债券年度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

  三、全国的企业债券年度发行计划确定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计委联合将年度企业债券发行控制额度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计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债券,必须纳入国家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之内。

  四、企业债券发行时的审批程序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填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表(见附表三、四),报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审批。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债券(填报附表四),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规定,属于小型和限额以下的项目,申请表应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由各地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送同级人民银行分行审批;属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人民银行分行签署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查后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五、在治理整顿期间,企业不得以发行债券作为筹集新开工项目的资金来源。企业发行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债券,只限用于国家计划内、符合产业政策、经过批准的续建项目因各种合理因素造成的资金缺口。

  六、为了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根据目前情况,用于单个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性质企业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基建项目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并一律不得超过其自筹投资和国家预算内投资之和。

  七、鉴于本通知下达较晚,1990年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申请表可由各地人民银行分行、计委在1990年2月底前,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计委。

  附表(点击查看):

  一、一九九 年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申报表(限额以上、大中型项目)

  二、一九九 年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申报表(限额以下、小型项目)

  三、发行企业债券申请表(一)

  四、发行企业债券申请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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