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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0]65号

颁布时间:1990-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双紧方针不变,适当调整力度”的要求,结合当前生产、流通和市场物价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

  (一)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存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26个百分点。(具体见附表一)城乡居民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然实行保值。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降低。

  调整后的存款利率,从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对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存款,在四月十四日以前(含四月十四日)存入的,仍按调整前的存款利率计息,直至存款到期。对到期不取的上述存款,实行分段计息。今年四月十五日以后的存款,一律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三)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直至存款到期。四月十五日以后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利率是否需要向上浮动,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决定,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四)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以前经人民银行批准已经发行的一年、二年、三年期金融债券利率,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直至债券到期;四月十五日以后发行的一年、二年期金融债券,其利率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可再加一至二个百分点。三年期金融债券利率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加保值贴补率,再加一个百分点。

  (五)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相应降低1.26个百分点。

  (六)四月十五日以后,各金融机构以及邮政储蓄部门吸收存款,均按人民银行确定的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其存款利率一律不得向上浮动。

  二、降低贷款利率

  (一)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的年利率11.34%下调到10.08%,专业银行可增设一年期以下的贷款利率档次。

  (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也相应下调。(具体计息结息办法另行通知)(具体见附表二)

  (三)楼、堂、馆、所贷款和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项目的技术改造贷款利率不降低,仍按原利率执行。

  (四)粮、棉、油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11.34%下调到9%,外贸出口商品收购贷款年利率仍按9%执行。部分优惠贷款利率也同幅度下调。(具体见附表四)

  (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年利率10.08%基础上,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最高不能超过50%。在30%的幅度内由信用社自行决定浮动;超过30%,必须报县以上(包括县)人民银行批准。

  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一律从三月二十一日起执行,并实行分段计息。

  三、降低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

  (一)各金融机构上缴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存款年利率一律调整为7.92%;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不再划分档次,统一按年利率9%执行。(具体见附表三)

  (二)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8.64%调整为7.92%。

  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均于三月二十一日执行。

  四、各分行接此通知后,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公布。为搞好调整利率的宣传解释工作,总行正在拟定宣传提纲,届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对外发布消息。然后各地银行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宣传,尤其是要注意搞好业务柜台上的宣传解释工作。

  相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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