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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0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国债电字[1990]7号

颁布时间:1990-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行及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解放军总后勤部:

  1990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国库券条例》(以下简称《1990年国库券条例》)规定,今年国库券发行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财政部门多渠道办理。为此,要求各级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各项组织措施的落实,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今年的国库券发行工作。

  二、鉴于今年国库券基本调拨到位,大部分地区的交款入库工作已经开始,财政、邮政部门在办理国库券发行中的券面调拨、款项划转、清理销毁等工作,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联合下发的银发(1989)217号《关于下发〈银行代理发行1989年保值公债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办理国库券发行的会计核算手续仍按原规定执行。

  人民银行收到各管辖部门划来的国库券款项后的帐务处理,按银国库(1990)1号文办理。

  各地要积极组织债券款项入库,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压挪用。

  三、参与国库券撤销的各管辖部门在国库券交款工作结束后,需将辖内撤销剩余的国库券与发行上划数、领用数核对无误后,集中交回同级人民银行。在全国发行工作结束后,集中交回的剩余国库券由人民银行组织销毁。各部门交回的国库券数额,必须等于领用数减去发行上划数。

  四、今年发行的国库券不允许在银行抵押贷款。

  五、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包括;公民个人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户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六、其它有关事项仍参照《关于1989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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