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总发字[91]第197号
颁布时间:1991-10-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结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具有一定的消费信贷性质;信用卡有吸收存款的功能,是银行结算方式之一。
第三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规定,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卡
第四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依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支付凭证。以人民币结算,限国内发行。
第五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按国际统一标准制成。信用卡正面主要载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名、行徽、行名英文缩写、卡号、有效期、持卡人姓名、性别、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以及对信用卡的特殊说明。信用卡背面有黑色磁条,持卡人的预留签名和发卡行的简要说明。
第六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分为“建设银行万事达卡”(PCBC Master Card)和“建设银行VISA(维萨)卡”(PCBC VISA Card)(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信用卡)。两种卡都属“先存款,后支付”记帐性质的借记卡(Debit Card)。有效期一至二年。
第七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向个人和企业单位发行。向个人发行的卡为个人卡,向企业单位发行的卡为公司卡。个人除领一张主卡外,还可为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承担主卡及附属卡的全部经济责任;公司卡须书面指定持卡人,一个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该单位承担公司卡主卡和附属卡的全部经济责任。建设银行信用卡限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八条 持卡人凭建设银行信用卡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在特约商户直接购货和消费,在指定的银行机构和储蓄网点存取现金,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结算。凭建设银行信用卡可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第九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一次购货或消费限额为1000元,一次取现限额为500元(此限额不向持卡人说明)。超限额购货、消费或取现,须经发卡行授权批准。公司卡取现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办理,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授权。异地大额购货转帐最低不少于5000元,每笔均需授权。
第十条 凡申领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在建设银行发卡行开立信用卡备用金帐户,存入信用卡备用金。个人卡起存1000元,公司卡起存5000元(申请附属卡需增存一定数额的备付金)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领卡后主卡及附属卡的所有收付款项均在主卡信用卡备用金帐户内结算。发卡行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对信用卡备用金存款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发卡行对办理信用卡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其资信情况,可免交或要求其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存期与信用卡有效期相同,保证金不参加信用卡资金结算,不得提前支取。发卡行根据保证金期限按发卡时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中应保持足够的余额以备使用,如因急需允许善意透支。持卡人帐户如发生透支,自透支之日起,发卡行按透支额的日息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同时书面通知持卡人归还欠款和利息;透支超过15天,自第16日起按日息10/10000计收;透支超过一个月仍未还款,除加收罚息外,发卡行须再次书面通知持卡人,并收回信用卡,追讨全部欠款及利息。
第十三条 信用卡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可向原发卡行和就近发卡行挂失,并交纳挂失费用。挂失前及挂失起24小时内,该卡发生的经济责任由持卡人(公司卡由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主动提出停止使用信用卡,应向发卡行结清有关款项并退回信用卡。银行确认该信用卡备用金帐户一个月内没有未达帐项后,为客户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章 发卡行
第十五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发行,原则上地市级以上分支行为基本发卡单位(以下称发卡行)。各级发卡行发卡由总行统一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发卡行发卡审批程序是:
一、发卡行向省级分行提出发行信用卡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条件,消费水平,市场发展情况,居民对信用卡的认识程度和使用情况,本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有利条件等。省级分行审核同意后,上报总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直接向总行申请。
二、总行审查同意后,列入当年全行信用卡发行计划,通知发卡行实施筹备工作。
三、发卡前三个月,发卡行向省级分行报告筹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信用卡筹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设备购置,卡片及凭证印制,市场预测,拟发卡种类,发卡时间等。省级分行审核后上报总行。
四、总行接到省级分行报告后,审查发卡行筹备实施方案,检查验收发卡行筹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卡行,批准发卡,编排发卡行行号。
第十七条 经总行批准的发卡行,须设立信用卡业务经营和管理机构(以下称信用卡业务部门),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并熟悉电脑或英语知识的专业干部。
第十八条 信用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申请领卡人的资信调查,发行信用卡;
二、进行信用卡市场推广,建立特约商户;
三、办理信用卡购物消费等资金结算和存取现金业务;
四、对信用卡客户进行信用控制和授权;
五、培训本行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经办人员;
六、在本行财会部门指导下,组织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工作,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七、制定信用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信用卡业务部门需在本行所属有全国联行行号和同城票据交换号的行处开立帐户,办理发卡行、代理行和特约商户及持卡人之间的信用卡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发卡行所属县区支行、办事处应指定有关科股管理并经办信用卡业务。具备条件的储蓄网点经批准后,才能办理信用卡的存取现金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卡行开办信用卡业务,要增强信用风险意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对各类业务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信用卡业务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职能部室,实行科学规范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章 代理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在各发卡行所在城市通用。发卡行之间互为代理行。
第二十三条 发卡行委托未发卡行代理信用卡业务,需培训代理行业务人员,提供有关业务协助。双方须签订代理协议。并报省级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理信用卡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用卡存取现金;
二、信用卡大额异地购货转帐;
三、信用卡收单等资金结算;
四、办理挂失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代理行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管理和经办信用卡代理业务,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人员和设备。代理行需开展信用卡业务宣传,推广和建立信用卡特约商户,办理信用卡授权、查询、挂失、寄送止付名单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银行各级发卡行及代理行代理其他专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须签订代理协议。协议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 信用卡发行
第二十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有正当职业或固定收入及支付能力,愿意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能提供担保人,可申请建设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资信好,有一定支付能力,愿意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企事业(公司)单位、机关团体,可申请建设银行信用卡公司卡。
第二十八条 办理个人卡须提供担保人。担保人须有经济偿还能力,对申请人的资信负责。信用卡业务部门人员,无经济能力的人不得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担保人对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经济损失负连带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个人和单位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应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附件1、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连同其他有关资料提交当地发卡行信用卡业务部门,《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营业执照批准号、开户银行名称。
二、申请人、担保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通信地址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申请单位和个人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保证。
四、担保人无条件承担申请人不能偿还信用卡有关债务的连带经济责任的承诺。
五、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以及申请人和担保人签字。
第三十条 发卡行信用卡业务部门要设专职人员,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根据情况向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开户银行了解其资信情况;向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工作单位核实其基本情况。经经办人员初审和部门负责人两级审核同意后,通知申请人到信用卡业务部门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章 特约商户
第三十一条 特约商户是受理建设银行信用卡,为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服务的单位。凡依法注册、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在建设银行或其他专业银行、金融机构开有银行结算帐户的商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企业,均可做为建设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
第三十二条 建立特约商户,是发卡行(代理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要制订商户推广计划,努力发展特约商户,逐步扩大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代理行)须与特约商户签订《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协议书》(附件3),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发卡行(代理行)对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
1.宣传信用卡知识,培训有关业务人员;
2.提供压卡机、签购单及汇总单和宣传资料等,对收卡量大、收益多的特约商户,根据条件提供POS授权终端机;
3.定期寄发止付名单,不定期寄发紧急止付通知。
二、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
1.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受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向持卡人提供购货或消费服务,对超限额购货消费须向委托行取得授权;
2.注意识别止付卡和假卡,对冒用卡应立即没收,必要时协助委托行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信用卡欺诈行为;
3.及时向发卡行(代理行)汇总交送签购单据,清算信用卡购货消费资金,并交纳一定比例的佣金(回扣);
4.对经办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出现问题的,其损失和责任由特约商户负责。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代理行)须加强特约商户管理,定期走访商户,征求意见,调查信用卡专用设备和业务用品的使用情况。要建立商户资料档案,掌握分析商户经营状况和执行协议的状况,对经营不佳,执行协议不好,不按操作程序办理,屡出事故的商户要及时中止协议,取消特约商户资格。
第七章 授权
第三十五条 信用卡授权是指对持卡人超限额购货消费和提取现金,以及其他问题的查询和批准过程。它是保证信用卡业务安全,减少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授权分三级管理一、发卡行(代理行):负责本行信用卡授权及代理他行信用卡的转授权。
二、地区授权(一般设在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省级分行或指定某一发卡行代理):负责本地区所属发卡行的信用卡特殊情况下的代授权、辖内外代理信用卡的转授权。
三、总行授权中心:负责全行及跨系统的信用卡转授权或代授权,以及紧急授权。
第三十七条 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遇下述情况之一者,须向发卡行(代理行)请求授权,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一、交易金额或支取现金金额超过规定限额或不符合取现规定;
二、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业务;
三、发现或怀疑该卡一天内多次使用,其金额均接近规定限额;
四、对持卡人签名有怀疑;
五、发现信用卡有被涂改或毁坏的痕迹;
六、对持卡人证件、用卡或其他方面有怀疑。
第三十八条 授权基本程序:
一、取现网点向本地发卡行(代理行)授权中心请求授权,特约商户向本地委托银行请求授权;
二、代理行向发卡行请求授权;
三、发卡行按授权规定决定是否批准授权;
四、代理行(发卡行)向取现机构网点或特约商户回答是否给予授权。
第三十九条 授权方式分电话授权、电传授权和传真授权三种。同城可采用电话授权,异地应用电传授权或传真授权。同城3000元以上购货消费,2000元以上取现,一般也应采用电传授权或传真授权。
第四十条 各级发卡行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本行信贷政策,划分授权管理权限,严格控制透支额度。
第四十一条 各级发卡行或代理行,特约商户和取现机构网点,在办理信用卡授权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授权操作程序,做到准确、迅速、规范、安全。
第八章 信用控制
第四十二条 信用卡信用控制是发卡行(代理行)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资信、交易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信用卡持卡人和特约商户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对重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进行定期复查。
二、监督信用卡交易情况,通过备用金帐户余额表分析持卡人用卡异常情况;对连续购买贵重物品或在限额以下多次取现的客户,要建立登记簿,及时调查其行为是否属正常消费。
三、对透支户进行及时监测、控制和追讨。
四、对冒用、伪造、欺诈、内外勾结等违法行为或案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
五、定期印发信用卡止付名单,对信用卡的突发案件,印发紧急止付通知。
六、为减少风险损失,发卡行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列入信用卡止付名单:
一、挂失卡;
二、主卡要求止付附属卡,单位要求止付公司卡;
三、透支超过一个月仍不还款的信用卡;
四、本期内的紧急止付卡;
五、其他认为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信用卡。
第四十四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止付名单”由总行和发卡行定期印发。发卡行和代理行须及时将止付名单发送到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以减少风险。
第九章 费用
第四十五条 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应交纳信用卡年费,个人卡每年12元,附属卡10元;公司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每年20元。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或主动止付信用卡,收取手续费10元。挂失后补领新卡,收工本费5元。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磨损或使用不当造成信用卡损坏者可凭旧卡换新卡,收工本费5元。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在发卡行当地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在异地凭卡存取现金,收1%的手续费,发卡行和代理行各得手续费一半。建设银行干部职工凭建设银行工作证、信用卡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结算,收1%转帐手续费,手续费最高不超过250元。代理行和发卡行各得手续费一半。
第四十九条 同城授权免收授权费用。异地授权费用,按每笔5元计,由发卡行定期向代理行支付。
第五十条 特约商户受理建设银行信用卡,按一定比例支付佣金(回扣),代理行和发卡行各得一半。
第十章 重要凭证和设备管理
第五十一条 空白信用卡属于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统一设计制作。发卡行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管理信用卡卡片,要建立信用卡领用、保管、打卡、发出以及废卡登记管理制。销毁废卡须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双人监销。空白签购单、存款单和取现单等凭证单据比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保管和领用。
第五十二条 发卡行要加强信用卡设备维护和管理。设专人操作打卡机,营业终了或临时离开打卡机,应随时锁机。计算机、电传机和传真机等专用设备,均需严格管理,按操作程序操作。
第五十三条 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领用压卡机,应由信用卡业务部门负责人签批,登记领用单位、领用时间、经办人、压卡机号码、特约商户编号或取现网点编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各行可根据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总行备案。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
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公司卡)
三、办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