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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审批与管理细则

颁布时间:1991-1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为做好信托贷款业务,加强信托贷款的管理,保障信托贷款安全收回,提高贷款经济效益,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发放信托贷款的原则

  信托贷款是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主要业务之一。发放信托贷款的宗旨是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协助企业发展、壮大,为振兴社会主义经济提供服务。发放信托贷款的原则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重点应支持经济效益好、创汇高的项目。对国家规定停止或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应不予贷款。

  2.发放信托贷款是为了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短期资金和促进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更新产品的花色品种,提高出口商品竞争能力,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3.保障信托贷款的经济效益。信托公司应选择信誉好,利润高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通过贷款得到良好的经济效益,按时收回贷款本息,实现贷款良性循环,加速资金周转。

  二、信托贷款项目的承揽与贷款条件

  (一)项目的承揽:

  信托公司信贷人员应与企业保持密切联系,积极承揽贷款项目,并根据《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选中的项目进行详细调整,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逐级上报。

  (二)贷款的基本条件:

  1.借款单位必须是独立核算法人和经济实体。资信可靠,善于合作,领导班子素质好,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2.贷款项目经济效益好,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3.发放信托固定资产贷款,其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的技术改造计划,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要列入国家的基本建设计划。批准手续必须完备。对计划外项目不予贷款。

  4.配套落实。使用信托贷款所需相应的厂房、设备、水、电、燃料、原材料、运输及其他配套资金都应逐项做出具体安排,并提供已落实的书面材料,以保证贷款发放后能尽快产生经济效益。

  5.外汇信托贷款项目,借款单位须有充足的外汇偿还能力,用出口收汇偿还或用地方留成外汇或其他外汇偿还的要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文件。

  凭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函发放信托外汇贷款时,担保单位必须有可自由支配的足够替借款单位偿还债务的外汇。

  6.借款单位向信托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贷款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财务报表;

  (4)企业产品、销售情况、销售合同或订单;

  (5)担保函或抵押合同;

  (6)信托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7.借款单位向信托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贷款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批准借款的文件或董事会做出的借款决议;

  (4)水、电、汽和原材料已落实的批复文件或合同;

  (5)引进技术和设备清单;

  (6)借款单位的财务报表,已落实的各项投资来源证明文件;

  (7)经有关部门同意使用出口收汇或地方留成外汇偿还外汇贷款的批件;

  (8)归还信托公司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具体的还款计划。必要时应向财税部门确认综合还款或用项目新增利税还款的证明文件;

  (9)担保函或抵押合同;

  (10)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共同贷款项目,要提供由几家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共同签订的保证各方权益的还款协议书;

  (11)借款单位要提供项目投产后有关银行承担流动资金贷款的证明文件;

  (12)信托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贷款项目审批程序

  贷款项目的审批程序分为项目调查、项目评估、项目审批和上报备案四个阶段。

  (一)项目调查,当接到企业的贷款申请时,对该项目的全面情况以及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要求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情况详细,为项目提供可靠依据。

  (二)项目评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求对贷款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和财务评估,写出详细评估报告,为贷款的审批提供决策依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下列:

  1.企业现状和领导班子经营管理水平;

  2.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长远规划;

  3.项目的产品是否适销对路;

  4.外汇贷款是否有足够的还汇来源;

  5.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条件是否合适,有无重复建设和重复引进现象;

  6.项目的技术分析;

  7.投资总额和资金筹集情况;

  8.项目配套设施及其工程的实施方案;

  9.项目的财务收益与社会综合效益预测;

  10.最终评估的结论。

  (三)项目的审批,各行信托公司应建立集体会审制度,任何贷款项目都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申报,在项目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集体会审。集体会审应在信托公司总经理室的领导下,由业务、财务部门经理,具体经办人员以及有关人员一同参加。分级负责,分级把关(详见六),会审应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对独断专行。

  会审时,经办人员对项目可行性做出全面介绍,评估人员提出质疑时,经办人员应进行详细解答,并做出详细书面记录。

  公司总经理室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集体会审的决定对项目进行审批。对超出审批权限的项目应逐级上报。

  未经正式批准的贷款项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表示承诺,或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四)审批权限

  1.对具备条件的贷款项目,按照既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权限以内的贷款项目由分行信托公司或报经分行审批。权限以上的项目要逐项报总行审批,各分行信托公司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方式批准超权限的贷款。

  2.总行审批的贷款,借款单位需要追加贷款时,要报总行重新审批。

  分行审批权限之内的贷款,借款单位需要追加贷款时,追加贷款和原审批贷款之和超过分行审批权限时(汇率变动因素除外),要报总行审批。

  3.总行审批的贷款,借款单位确实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如数归还贷款需延期偿还时须报总行批准。

  在分行权限之内的贷款,需延期偿还时,由分行自行批准。

  (五)上报备案。凡管辖分行在权限之内批准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在200万美元(包括配套人民币贷款)以上的项目,要逐项上报总行备案,并附主要的文件资料,总行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半个月内不提出复议意见,视同意贷款,在总行审查复议期间,企业不得对外签约订货,不得对外开证、付汇。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金额在200万美元(包括配套人民币。不含200万美元的项目)以下由分行信托公司自行批准后填写项目档案卡片报备总行。对流动资金贷款项目金额在200万美元(不含200万美元的项目)以下不须报备。

  (六)上报超权限项目的要求

  对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分行信托公司应在初步认为可贷款时,将其项目的简要情况上报总行,使总行有初步了解,待项目各项调查、评估等工作结束后,再将上述各项详细材料上报总行审批。

  (七)借款合同

  借款单位申请借款经信托公司同意后,双方须签订借款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重大项目的借款合同应由法律顾问草拟或由其审核。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借贷双方名称,法定地址;

  2.借款用途;

  3.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费用及计收方法;

  4.借款先决条件;

  5.提款与还款;

  6.借款人承诺或保证;

  7.违约与违约处理;

  8.特别约定事项;

  9.适用法律;

  10.合同签字日期、地点、有权签字人签字。

  信托公司认为必要时,借款合同须经有关部门公证或鉴证,所需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八)担保要求

  1.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经济效益和资金回收的安全性,在必要时应要求借款单位提供由第三者提供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信用担保。该担保人必须是信托公司认可的资信可靠的,有偿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担保人如遇撤销、改组、破产或其他原因失去担保能力或资格时,借款单位需提前通知信托公司,并提出继承担保人人选,经信托公司同意后,将担保的法律责任转移给继承担保人。担保文件必须由担保人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发。

  2.信用担保文件内容

  (1)保函受益人,担保人全称和法定地址;

  (2)担保货币、金额、期限以及其他条件;

  (3)担保人的责任与保证履行的义务;

  (4)保函中须明确,保函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受益人发出索偿通知是不可抗辩的,担保还清贷款本息和费用,同意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宽限不会影响担保的责任;

  (5)担保人的银行帐户名称与帐号。

  (九)抵押贷款要求

  信托公司可凭借款单位的财产或权益发放抵押贷款。当借款单位违反合同有关条款或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信托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贷款本息及费用的补偿。办理抵押贷款时,信托公司与借款单位必须签署书面抵押文件,并经有关部门公证。

  借款单位将其财产抵押给信托公司时借款单位的董事会或主管部门要做出同意抵押的书面决定。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签字人签发。

  对抵押物的估价应委托有权威的机构进行,抵押贷款的金额由信托公司决定。一般不超过抵押物市值的60%。

  在抵押贷款本息及费用未偿清之前,借款单位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转让、出卖、不得变更其所有权,对已抵押要保证安全,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借款单位还必须向国内保险机构投保以信托公司为受益人的抵押物的足额财产险。

  1.下列各项可以做抵押

  (1)能够转移所有权并能封存的流动资产;

  (2)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及票据(国家规定不可做抵押的有价证券除外);

  (3)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固定资产;

  (4)其他可转让的权益。

  2.下列各项不能做抵押

  (1)人员;

  (2)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山林、矿藏等自然资源及社会福利设施;

  (3)所有权无法转让或有争议的财产以及财产所有权尚不由借款单位所属的财务;

  (4)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诉讼的财产;

  (5)已全部或部分抵押出去的财产;

  (6)其他无法处理的财产或权益。

  3.抵押合同的内容

  (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全称、法定地址;

  (2)抵押贷款的货币、金额、期限、利率;

  (3)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所在地;

  (4)抵押物保管方式与责任,意外损失的风险承担;

  (5)抵押物投保的险种、险别、险期;

  (6)违约责任及抵押物处理方式;

  (7)特别约定事项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

  (8)签约日期、地点,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或授权人的签字;

  (9)抵押合同应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费由抵押人承担。

  (十)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信托公司不准对其发放贷款:

  1.经营管理不善,发生经营性亏损短期内不能扭亏为盈的借款人;

  2.存在逾期贷款的借款人;

  3.经济效益差、没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

  4.项目贷款期限过长见效慢;

  5.未经批准或未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

  6.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和贷款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

  7.国家限制进口的技术设备和物资;

  8.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9.资信不可靠,不善于合作的借款人;

  10.对个体户不得发放贷款。

  四、贷款项目的管理

  贷款批准后,信托公司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贷款项目的管理是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的主要环节,各信托公司应对项目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和催收。贷款项目的管理大体分二个阶段即贷款执行期和贷款回收期。

  (一)贷款执行期。贷款执行期的管理主要是监督和保证贷款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以及督促企业和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外汇贷款项目要及时督促企业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手续。

  1.对已经批准的贷款项目,信托公司要建立贷款项目档案,编制档案材料目录。填制“贷款项目档案卡片”的内容包括:(1)贷款项目基本情况;(2)贷款合同中的基本条件;(3)项目执行情况;(4)项目用款情况;(5)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6)实际还本付息情况。上述各项要在项目执行和还款过程中随时填列,以实现项目档案的规范化。

  2.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单位经过批准的进口物资清单和订货的合同副本要送信托公司备查。信托公司对企业的每一笔用款都要进行严格把关,审查开证申请书或付款通知书是否与进口物资清单和订货合同相符,对不符合借款合同和订货合同规定用途的不予支付。信托公司内部要建立监督审核制度,防止贷款挪用。

  3.用汇额度的调整和注销。外汇贷款项目由于各种原因需增加用汇额度,经信托公司审查确属合理需要,在信贷计划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办理追加贷款手续。但如果属于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其他重大因素影响超过概算的,需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信托公司才能考虑是否追加贷款。

  原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用不完的,要及时办理额度注销手续。自贷款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借款单位不用款的,信托公司有权主动撤销贷款。

  4.参与对外谈判和设备到货的开箱检验。信托公司要根据借款合同的有关内容参与对外谈判,在使用货币、支付方式等方面,提出有利我方的建议。设备到货要参与开箱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或质量有问题的设备和其他物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外索赔。

  5.对工程进度进行了解和监督。信托公司要根据借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和现场调查,注意掌握以下问题:(1)进口设备和国内配套设备是否按计划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及时到货和安装;(2)建筑工程是否按计划和有关合同的规定施工并完成,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计划外工程;(3)工程进度与用款进度是否相适应,有无挪用贷款的情况;(4)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5)生产准备工作是否已及时进行,为生产准备的技术人员和工人是否已及时招收进行培训。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改进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不按借款合同办事,浪费外汇资金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信托公司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并采取必要的信贷制裁手段,直至向法院起诉。

  6.信托公司要参加较大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对企业编制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与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以及项目评估报告进行核对,并及时写出贷款项目竣工小结。

  (二)贷款偿还期。贷款偿还期的管理主要是促进企业尽快达到设计的生产能力,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按还款计划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使贷款安全回收。

  1.对贷款项目要确定专人管理,建立经常性的检查分析制度。贷款发放后,专管员要经常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尽快解决。主要应检查了解:(1)引进的工艺、技术、设备有无问题,是否能达到设计能力;(2)原材料供应有无保证,产品质量能否达到要求;(3)国内外市场与原来预测有无重大变化,销售能否完成计划;(4)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利税和创汇收入情况如何;(5)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是否按计划完成。

  2.做好按还款计划回收贷款的准备工作。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计划,对每笔贷款的到期日进行排队,作出收贷的具体安排,贷款到期的前一个月,信托公司必须事先通知借款单位,并深入企业检查还款资金(包括外汇额度和人民币)的落实情况,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收回贷款。

  3.建立到期贷款的催收制度。凡贷款到期项目专管员要进行催收。借款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必须追索担保单位的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如担保单位不履行担保责任,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信托公司权益。对抵押贷款借款企业不按期归还时应根据抵押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其抵押物或权益,偿还信托公司的贷款本息及费用。

  4.加强对展期和逾期贷款的管理。借款企业不能按期归还到期贷款,要进行具体分析,确属受客观因素影响的,经信托公司审查同意,在付清利息后,可办理展期。但流动资金贷款展期一般不超过原贷款期限,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不超过2年。属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影响不能按期还款的,不予展期,作为逾期货款处理,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贷款项目按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和考核,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以利指导今后工作的开展。凡由总行批准的项目,总结应上报总行。

  五、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档案是贷款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档案既要能反映项目的全貌,又必须能随时体现出项目的动态情况。使之能真正体现债权、债务,责任明确,借贷双方法律责任分明并为业务人员了解项目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因此,建立健全贷款项目档案是业务人员为公司管好资金,用好资金的主要工作之一,也是考核业务人员工作成绩的基本依据。

  贷款项目档案管理的具体操作以(90)中托字第33号《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为准。

  六、岗位责任制

  为提高对贷款项目的审批质量和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明确各级业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是加强贷款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贷款项目从调查评估,到贷款的批准,贷时审查和贷后的检查监督管理,以及贷款的回收和结清后的总结考核等各个环节,都要落实责任制。贷款项目的审批实行三级负责制,即业务员通过调查要将项目的基本情况搞清楚,提出调查报告;公司评审组在经过经济、技术论证,搞好评估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公司总经理或主管行长根据集体会审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贷款项目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报告制。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或主管行长对业务人员的报告要认真审阅,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二)在明确业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基础上,各信托公司要制定一些具体的经济指标,作为考核业务人员工作的依据。

  (三)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政策和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不徇私情,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不准发放人情贷款或接受借款单位的礼物。

  (四)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支持业务人员的工作,虚心听取正确的意见,不得强迫业务人员发放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贷款。对强令业务人员放款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强令者的责任。

  本细则自1992年2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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