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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信托贷款办法

颁布时间:1991-1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第一条 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方针、政策以及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信托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出口商品生产。

  第二条 信托贷款的对象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并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正常经营的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三条 根据《经济合同法》信托公司发放贷款必须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 贷款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外汇或人民币短期周转资金。

  (二)企业为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扩大出口商品的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的资金需求。

  (三)支持能源、交通运输和通讯的开发和利用。

  (四)其他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并有还款能力的项目。

  第五条 信托公司办理下列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在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及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的外汇、人民币资金。

  (二)固定资产贷款。用于企业为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及国内配套设施,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旅游设施,开发房地产等所需的外汇、人民币资金。

  第六条 贷款货币分为人民币和美元以及信托公司同意的其他可兑换货币。

  第七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均可向信托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项目应符合花钱少,收效大,创汇高,还款及时的原则。

  (二)贷款的还款来源有保障,外汇贷款国内配套人民币资金落实,有可靠的还汇来源。

  (三)借款单位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须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做出的借款决议,项目要纳入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技术改造计划。基建项目应列入基建计划。

  (四)借款单位应提供经信托公司认可的担保文件或财产抵押。必要时应提供财产抵押加信用担保。

  (五)借款单位要提供信托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与文件。

  (六)对贷款金额较大或信托公司认为必须进行评估的项目,信托公司应聘请有关专家对其进行经济、技术的可行性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贷款期限的计算,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还清贷款本息及费用为止。

  (一)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为1-3年,个别经济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审查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该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期结束前一年。

  第九条 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其调整而相应调整。

  外币贷款利率根据中国银行公布的或信托公司自筹资金的成本加一定利差确定。

  人民币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期和计息办法执行。

  外币贷款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计息期和计息办法执行。

  第十条 信托公司根据借款单位的申请,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在信托公司开立贷款帐户并使用贷款。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不用款,除经信托公司同意者外,信托公司将主动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在发放每笔贷款时要进行认真审查。借款的单位对支用的每笔贷款要按照《借款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使用部分,不得挪用。如有挪用,要限期纠正,并对挪用部分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20%以上罚息,情况严重的,信托公司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立即收回已贷款项。

  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如数归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费用。

  借款单位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时,应提前一个月向信托公司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展期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只能一次。对流动资金贷款,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固定资产贷款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二年。对于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不能办理展期。

  对借款单位确认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信托公司又不同意展期时,对逾期贷款应做催收贷款处理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

  (二)依法拍卖其抵押品,依法索偿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从逾期日起,信托公司对逾期贷款本息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20-50%的罚息。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有权对企业使用贷款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定期向信托公司报送有关工程进度、生产、销售及财务等报表和资料。信托公司在进行贷款检查时,企业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工作便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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