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1992]164号
颁布时间:1992-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目前,各专业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工作即将结束。现就各专业银行运用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发放特种贷款的利率明确如下:
一、发行五年期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发放的特种贷款利率,与五年期金融债券利率的年利差不得超过1.16%。
二、发行三年期金融债券筹集资金发放的特种贷款的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