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世字[1992]第097号
颁布时间:1992-07-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西藏不发),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根据本身财务状况,决定将其提供的软贷款和硬贷款的承诺费分别降为0%和0.25%。但世行明确表示“这种降低是暂时的和有条件的。世行管理当局今后将每年对是否继续降低承诺费进行审议,并报世行执董会批准后执行。因此,世行与各借款国的协定中的承诺费仍维持原率,软贷款为0.5%硬贷款为0.75%,世行随时可以通知借款国,将承诺费恢复到法定水平。其次,借款国在项目执行上必须达到世行满意的程度,对世行所有债务没有拖欠,方能享受降低承诺费的好处。
根据以上情况,为了减轻各世行贷款项目单位交付承诺费的负担,促进项目的如期顺利实施和及时还本付息,我部从世行九三财年(92和7月1日起)开始,在世行对中国的软硬贷款减收承诺费期间,对按照转贷协议确定的各世行项目债务人(下称债务人)相应有条件地按年返还部分已交的承诺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我部向各债务人返还部分承诺费的具体条件为:
①债务人在上一世行财年(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根据转贷协议按时向我部交付本金和息费,以银行收款日期为准,过去结欠我部款项的债务人,在还清所有欠款,按时还本付息满一年,才能享受返还。
②债务人严格执行与世行和财政部签署的项目协定和转贷协议,包括按协议规定定期报送“年度使用贷款计划”、“年度还本、付息、付费计划”、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等报表。
③ 被世行宣布为有问题的项目(包括项目执行和财务两方面),和世行暂停支付的项目,不予返还。在项目存在的问题得到纠正后,可从下一个财年开始,按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返还,但以前未返还部分不予补偿。经国家各级审计部门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并在限定时间中未作纠正的项目,不予返还。
④各贷款项目的规定执行期内,支付进度基本达到世行项目评估报告预计的年度支付数。每财年达到其当年预计支付累计数的60%以上者,我部将返还世行实际免收数的60%;达到80%以上者,返还80%;达到95%以上者,返还100%。
(二)对于符合上述各项条件者,我部将在世行每个财年结束后的60天内,按上述比例一次返还给项目债务人。
(三)我部与各债务人的转贷协议中关于承诺费章节将不进行任何修改,各债务人在法律上仍承担按转贷协议向财政部交付承诺费的义务。
(四)我部返还的承诺费应主要用于和项目本身有关的内容,包括存入专门帐户用于还本付息付费。返还的承诺费不得用于任何消费性开支。
(五)本规定由财政部世行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