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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2]199号

颁布时间:1992-08-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辽宁、天津、上海、江西、江苏、南京、湖北、河北、陕西、甘肃、四川、重庆、贵州分行,国营五四一厂: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库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你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库的统一管理,保证发行基金调拨业务的正常运行,保障库房、库款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在部分地区设立总行重点库(以下简称重点库)。重点库是一级发行库,是人民银行发行库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重点库的建立或撤并,由总行根据总体布局规划决定。

  第四条 重点库总的管理原则是:总行直属、分行代管。重点库的货币发行业务,由总行直接通过代管行发行部门管理。其余的有关管理,由所在地分行全权负责。

  第五条 重点库编制隶属所在地代管行,分行行长兼任重点库主任、主管行长、货币发行处处长兼任副主作,并指定一名副处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业务情况,可将重点库建制定为副处级,接受分行货币发行部门的领导。重点库下设科级相应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点库按照国家货币发行的需要,对人民币发行基金的入库、保管、调拨由总行统一安排,代管行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点库接受印钞、造币厂产品入库的管理。

  一、重点库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印制生产计划及产品入库单,办理印制产成品入库。对必须按期完成入库的特殊产品,应按计划监督印钞、造币厂定量、定期解缴入库。

  二、凡直接接收印钞、造币厂解缴入库的重点库,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标准,严格检查入库产品的封装质量。不达行颁标准的,不得接收入库。

  三、重点库根据情况可对入库产品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总行。

  第八条 重点库发行基金调拨的管理

  一、重点库根据总行签发的调拨命令,办理发行基金调拨。

  二、重点库调出发行基金时,按要求登记箱外代号。执行发行基金运送任务,应严格遵守保密、保卫、押运等有关规定,责任到人,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重点库发行基金调拨业务核算必须贯彻帐、实分管原则,做到先入库后记帐、先记帐后出库,保证帐实相符。月末由重点库编制重点库发行基金库存券别月报发行部门统一编制报表报送总行。

  第十条 重点库调出发行基金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对需要长期储备的发行基金,应不定期倒库查数。

  第十一条 重点库发行库房应实行科学管理。防止火灾、水灾、潮湿、霉烂、虫蛀、鼠咬、盗窃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重点库应安装标准金库门,并做好库门的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库必须建立严格的查库制度。总行应不定期对重点库进行综合检查。重点库主任应组织本行监督部门遵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库房、库款进行检查,对库房库款安全负责。查库中发现的问题和查处情况应及时报告总行。

  第十四条 重点库财务和各项费用开支按《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地人民银行纳入本行财务计划统筹安排,由重点库编报年度开支计划,具体管理办法可由分行会计处、发行处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重点库及其附属用房、专用运钞车、发行专用机具、电脑监控系统等固定资产及大型机具,列入代管行固定资产帐户,提取折旧基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重点库财产的转移、报废、更新等须经总行核准。

  第十六条 重点库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管库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坚持先审后用,边用边考察的原则。分行选定管库员后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 重点库安全保卫工作由代管行保卫部门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根据重点库规模和业务需要,由代管行向当地政府申请武警部队负责重点库的守卫及押运。

  第十八条 重点库必须设置监控报警及有关安全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重点库使用或寄库的武器弹药,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武器弹药管理法》及《关于银行守库、押运员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重点库库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隔离,严格管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重点库其他管理工作,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重点库代管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总行。

  199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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