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银发[1993]19号

颁布时间:1993-0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农业贷款项目决策水平,总行在总结几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执行。请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范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周转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制定本规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以及信贷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种农业贷款。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一般规定

  第四条 项目管理范围

  各种农业专项贷款及其他固定资产或投资性的农业贷款,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过程

  项目管理过程,是指从项目单位提出借款意向到进行项目选择、项目审查、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发放贷款、监督检查、收回贷款、总结评价和建立档案的全过程。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项目借款单位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和信贷政策,具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经济技术论证纪要等文件。

  三、项目单位自有或自筹资金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

  四、项目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呈报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贷款项目生产有条件,技术有保证,产品有销路,经营有能力,还款有保证,项目单位有各项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的方式、期限与利率

  一、贷款方式:除特、一级信用企业可酌情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外,都必须实行担保或抵押方式。

  二、贷款期限:依据项目评估报告计算的还款期,确定贷款期限,并分别确定宽限期和还款期。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在1-5年。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选择与审查

  第八条 贷款项目的受理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申请贷款,要向开户行提交项目建议书,并填写项目贷款借款意向书;经初步调查、审查项目贷款条件、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后,由开户行填制备选项目贷款登记表,并附项目建议书上报,由有关行纳入贷款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筛选上报项目

  每年第四季度由有关行对项目库贷款项目和有关部门申报的贷款项目进行筛选,编制贷款项目计划,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超过审批权限的项目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

  第十条 审查项目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信贷政策,审批行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后,自上而下下达项目计划批复。对选定的项目,由开户行通知项目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作为上级行直接经营或几级行联合经营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依据

  具备下列资料可组织评估:

  一、具有立项文件或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

  二、具有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规划。合格的标准是:

  (一)合法。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规划由权威的设计、科研、咨询部门做出;一般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做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论证或批复。

  (二)合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的依据合理,附件齐全,重要数据真实可靠。

  (三)科学。项目和规划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等。

  三、具有与项目有关的国家区划、产业、财税、财务及其他政策规定。

  四、具有与项目有关的调查情况、参考数据与其他附件。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程序

  一、组成评估组织。由贷款审批行项目有关人员和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织。

  二、拟定方案,搜集资料。制定评估方案,深入现场和有关部门考查,听取项目单位介绍情况,收集整理资料,审查评估依据是否齐全、合格。

  三、预测、分析与评价。按照评估方法,预测投资、效益等基础数据,进行定量静态和动态分析,定性评价项目情况。

  四、形成初步结论。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项目的总评价,确定项目是否可行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对项目单位的要求与建议。初步评估结论形成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内容、生产规模、投资概算、效益预测有较大差异,认为不可行的项目,应向项目单位反馈意见。

  五、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可行的项目,将评估报告送审稿和农业贷款项目评估审批表上报,由审批行项目管理人员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评估报告,需由原评估组织重新修改调整;审查合格的评估报告,由审查人在农业贷款项目评估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将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图表及其他有关附件和评估人员名单等)装订成册。

  六、项目单位申请贷款。借款单位申请贷款要填制农业贷款借款申请书,逐级签署意见上报审批行。

  第十三条 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概况、产品市场趋势、工艺技术、建设条件、组织与管理、投资与资金筹措、财务效益、不确定性分析、国民经济评价、总评价等。

  一、项目基本概况评价

  介绍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提出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价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符合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列出作为项目评估依据的主要文件与材料。

  二、产品市场预测

  深入产品购销单位、同类产品企业、统计信息和贸易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运用科学方法,定量与定性分析销售范围、销售区域内市场需求、同类产品购入和同行业生产情况,分析产品市场容量及竞争能力。

  三、工艺技术评价

  工艺技术评价可由评估人员进行,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内容主要有:项目采用的技术和工艺方案是否符合国情、先进适用、经济合理、具有可靠性;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是否经过正式鉴定;设备数量、规格是否满足工艺方案要求和生产能力需要,选用的设备是否先进、适用、经济,是否与公用工程、厂房、其他设备相匹配,操作维修是否方便;项目单位是否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四、建设条件评估

  运用实地调查、查阅资料等方法,重点评估自然与资源情况、项目选址、原辅材料供应、燃料动力供应、交通通讯建设、环保消防建设、卫生防疫等条件。

  五、组织与管理评估

  重点对项目法人代表及领导班子的工作能力、管理水平、技术素质、信用程度以及技术人员配备进行评价,并对项目单位的经济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等进行分析。

  六、投资与资金筹措

  (一)项目投资测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达产年流动资金投入和建设期利息测算。

  (二)固定资产投资预测需编制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较大项目也可编制建筑、设备等投资明细表。

  (三)流动资金估算采用定额流动资金测算法(较小项目也可采用产值资金利润率法或销售收入资金率法),编制建设项目流动资金估算表。

  (四)资金筹措需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与资金估算表,应注意将建设期利息打入资金筹措范围,原则上由自有资金解决。

  七、财务效益与生产规模分析

  财务分析按照现行税种、税率、价格和财务制度,编制产品成本估算表和利润表,预测项目效益情况;编制财务现金流量表和财务外汇流量表,分析财务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收回期、投资利润率等指标效益情况;编制财务平衡表和外汇平衡表,分析贷款偿还、资金运用和资金盈余情况。

  生产规模分析要根据国家产品计划、市场需求、原材料供应、投资可能、技术设备保证能力以及其他设备配套能力进行评价。养殖业还要编制周转表并进行测算。有条件的项目应进行最佳经济规模分析。

  八、国民经济评价

  国民经济评价一般用于:涉及国民经济若干部门的重大工业项目,严重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稀缺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涉及产品原材料进出口或替代进出口项目,技术引进和中外合资项目等。一般通过编制经营成本调整计算表,重新预测国民经济效益;编制经济现金流量表和经济外汇流量表,动态分析经济内部收益率等指标;并对项目的生态平衡、就业效果、社会进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九、不确定性分析

  不确定性分析包括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概率分析一般只用于特殊需要项目。

  盈亏平衡分析主要计算盈亏平衡点。

  敏感性分析一般对因投资、成本、销售收入等因素单独变化或联合变化引起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和经济内部收益率变化进行预测,以确定项目抗风险能力。

  第五章 项目审批与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原则

  一、按计划审批。各级行必须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计划内,根据资金力量统筹安排贷款项目,不得在计划外安排贷款。

  二、要按规定权限审批,不得超权限审批贷款。

  三、未经审查评估和经审查评估确认不可行的项目,不得贷款。

  四、要坚持银行贷款审批自主权,审批人要对贷款决策负责。

  第十五条 审批贷款

  按照规定的贷款审批权限审批贷款。审批人对项目做出不能贷款、暂缓贷款和同意贷款的决定。不能贷款和暂缓贷款的项目要及时通告有关行转告项目单位;同意贷款的项目,审批人在农业贷款借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决策负责。签署意见后的贷款审批文件要及时向有关行传送。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开户行信贷人员要进行贷时审查。重点项目,审批行信贷人员也要参与审查。审查后,按确定的借款方式,由借款单位与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办理借款手续,并根据项目进度、借款用途确定支付形式。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期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定期(每季至少一次)或随时对项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和顺序使用,项目实施是否超预算,施工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进度是否正常等。检查后填写在建项目检查表,每半年向审批行报送。

  超概算项目,所超投资原则由借款单位自筹资金解决。确因不可预见的合理因素需要追回贷款,超过原贷款额度10%的,需在落实规定比例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前提下,报贷款原审批行批准追加贷款计划。

  擅自改变计划,提高投资标准,改变贷款用途,挪用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项目,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直至全部或部分收回贷款,并对挪用部分实行罚息。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逐级向审批行报告。

  第十八条 投产前准备工作检查

  项目投产前,开户行对项目单位生产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并着重检查项目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的落实情况,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生产准备。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与决算审查

  项目试生产后,开户行应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审查,检查后写出项目竣工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审批行。

  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试生产情况,达到设计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期限,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贷款偿还期的重新评价与贷款偿还措施;项目建设期贷款管理经验与问题等。

  上级行直接经营或几级行联合经营的项目,几级行要联合进行验收。

  对未通过验收和审查的项目,银行要协助、督促借款单位进一步做好完善工作,尽快实现项目的达产达标。

  第二十条 投产项目检查

  项目生产过程中,信贷员要按季监测和分析项目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督促借款单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将有关情况填报投产项目检查表,年末逐级上报审批行。

  第七章 贷款回收与项目总结

  第二十一条 按期收回贷款

  贷款到期前,信贷部门向借款单位发出贷款催收通知单,督促借款单位筹集资金,按合同规定收回贷款。担保或抵押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又不符合延期条件的,按担保、抵押合同规定依法收回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延期

  符合延期条件的贷款,可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办行审查签批后办理延期手续。担保、抵押贷款办理延期时,必须同时重新办理担保、抵押手续,贷款延期只限一次,延期期限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处理

  到期未收回,又不符合延期条件的贷款,按贷款合同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逾期贷款项目,经办行信贷人员要查清原因,写出逾期贷款分析报告,属审批权限以上的贷款要逐级上报审批行,积极做好收回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报告制度

  每年年末要对审批权限以上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向审批行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效益情况、投资情况、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项目决策与项目执行情况的差异、收回剩余贷款的措施与期限、项目管理经验与问题等,对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第八章 项目档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档案的基本要求

  一、项目管理过程中,各级行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项目档案资料。

  二、按项目备选库和项目执行库建立项目管理档案。项目执行库应按项目立卷归档;项目备选库可按备选阶段或按专项归档。

  三、对归档资料,根据使用价值确定保管期限,编写目录号码,便于查阅、使用和管理。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借阅要登记并及时收回。

  第二十六条 项目备选库内容

  各级政府下达的农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农业开发规划,政府各部门下达的农业项目计划等;贷款计划与编制的备选项目综合报表;时效期以内项目的全部资料;上报待批计划项目和上报未安排计划项目的全部资料;待评估项目和评估后待批项目的全部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库内容:

  立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规划及论证与批复,项目评估报告及审查表,企业固定资产借款申请书及借款协议书,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项目管理总结报告,有关项目调整和计划调整批文等。

  第九章 项目管理组织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组织

  信贷人员、项目管理人员、贷款决策人员构成项目贷款管理组织。为明确责任,切实搞好贷款项目管理,实行审贷分离等措施,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九条 职责

  一、信贷人员职责

  (一)筛选和参与评估项目;

  (二)编报项目贷款计划;

  (三)贷前审查;

  (四)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五)监督检查贷款执行情况;

  (六)项目竣工验收;

  (七)回收贷款本息;

  (八)项目日常管理。

  二、项目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评估前期准备;

  (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评估;

  (四)向审批人或审批组报告评估结论;

  (五)指导检查项目管理工作;

  (六)建立项目档案。

  三、贷款审批人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管理工作;

  (二)审查评估报告;

  (三)审批贷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依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制定的依据修改后,按修改后的依据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