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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脱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银发[1993]121号

颁布时间:1993-1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各部(室)、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93]6号文件精神,做好与自办公司脱钩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脱钩实施办法》,经人民银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注:“工商银行系统自办公司脱钩情况统计表”略。

  附: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脱钩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9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朱镕基副总理在1993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约法三章”的要求,现对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的脱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原则

  1.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要与自办公司在人事、财务和资金上脱钩。

  2.各级行在职干部不得在自办公司中兼职。

  3.在整顿期间各级行不得对自办公司增加资金投入。

  4.公司与原主管行脱钩后,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依法经营。

  5.脱钩工作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做到既能真正脱钩,反腐倡廉,又能尽量减少社会震动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具体要求

  1.关于人事、财务、资金方面脱钩要求

  (1)自办公司脱钩后只同各级行保持党、政、工、团关系,不占行的机构、人员编制。

  (2)自办公司脱钩后,原则上不再冠用“中国工商银行”字样,特别是实业类和合资办的公司不得冠用“中国工商银行”名称。

  (3)工商银行各级行的在职干部不得在自办公司中兼任董事长(包括名誉职务)、总经理以及其他职务(不包括对合资及股份制公司选派的董事长、董事),已兼职的要辞去兼职或转为公司职工。

  全资附属公司脱钩后改董事会为监事会,原主管行可向公司派监事长,履行监督职责,但不能作为企业法人。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原行任免。

  合资及股份制公司脱钩后,可由原主管行派干部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但要经过董事会提名选举。董事长由原主管行任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4)自办公司脱钩后,财务要与原主管行分开,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凡用工商银行信贷基金(资本金)和信贷资金办的金融性公司,其利润缴工商银行并“大帐”,按规定上缴中央金库,不再返还;凡用工商银行各级行利润留成资金和工会资金结余办的公司,由财政从上缴的利润中确定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投资行,接受财政监督,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2.关于不同类型公司脱钩的要求

  (1)金融性公司的脱钩办法:

  ①各级信托投资公司分别与各级行在人、财、物上脱钩;总行信托投资公司、省行和计划单列市行信托公司脱钩后分别总、省、单列市行。省市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下属办事处,不得以独立公司的牌子对外开展业务。

  ②风险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金融性公司,除极个别经营管理不善、有严重问题者要撤并以外,原则上予以保留,但要按规定同工商银行脱钩。

  ③资金市场或融资市场不属于脱钩范围,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规范管理。

  (2)各级行自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类实业性公司等,凡经营管理比较好的,可以保留,但要按照规定同工商银行脱钩。对经营管理混乱、严重亏损的公司,应与其它公司合并或撤销。属于住房信贷部“一身二任”的问题,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担任房改信贷业务,又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一律摘去后一块牌子,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对已开办的业务和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依法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

  (3)各级行自办的信用卡公司、科技电脑公司、信息咨询公司和安全保卫公司等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内部核算单位,属于银行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可以保留不变。

  (4)各级行为实行机关后勤改革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可以不脱钩;各级行工会按《工会法》开办的公司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不同类型公司脱钩后的要求

  (1)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凡用信贷基金、信贷资金办的各类公司脱钩后原则上到信托投资公司。但考虑到目前信托公司情况比较复杂,尚不具备管理条例,此次脱钩仍各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按上述原则办理。

  (2)各级行用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或工会结余资金办的各类公司一律各级行。

  (3)由各级行职工和其他单位个人入股所办的公司不得工商银行,可按公司的行业属性有关部门,并按股份制企业管理。

  三、加强领导 分级负责

  1.工商银行自办公司脱钩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总行自办的公司由总行负责,省行及其以下自办的公司由省行负责。

  2.各级行要加强对脱钩工作的领导,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公司脱钩后的人员安排、财务处理、债权债务清理等各项工作。

  3.各分行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的情况,抓紧组织实施,力争于1993年底前完成脱钩工作,书面总结和脱钩工作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总行。

  本办法由工商银行总行解释。

  注: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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