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1993]321号
颁布时间:1993-1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据调查,最近有些地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金融期货公司,有些非金融期货公司开办了金融期货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为改变这种状况,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严加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期货公司是以股票、债券、外汇、证券指数等金融商品为交易对象,以远期交割的交易方式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金融期货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无权批设金融期货公司。
二、非金融期货公司(含商品期货公司)一律不得开办金融期货业务。
三、鉴于金融期货业务风险大、投机性强,目前只限于在国务院同意的上海、广州、深圳三个城市试办金融期货公司。在未取得成功经验时,其他地方不得试办。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试办的金融期货公司,只能办理外汇期货业务,不得办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的金融期货业务;在开办外汇期货业务时,须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五、各地人民银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清理整顿工作。
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非法设立的金融期货公司,必须立即撤销;拒不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其为非法金融机构,并没收非法所得。
凡非金融期货公司办理金融期货业务的,必须立即停办;拒不停办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要给予必要的制裁。
各级人民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行。